焦春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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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春艳律师代理赠与合同纠纷案成功核减返还金额

发布者:焦春艳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87人看过 举报

2026-09-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甲与第三人周某庚系夫妻关系。被告朱某丁与周某庚曾存在婚外情感关系并生育两女赵某辛、赵某壬。2021年4月,朱某丁与周某庚签订《承诺书》,约定周某庚支付两孩子18岁前抚养费共计22万元。在王某甲与周某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庚未经妻子同意,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及直接支付等方式,累计为朱某丁购房、购车、租房及装修等花费数十万元。王某甲认为周某庚月入仅3000元左右,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公序良俗,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朱某丁返还款项39.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朱某丁辩称双方无婚外情,相关款项多为孩子抚养费及合理支出,请求驳回诉求。第三人周某庚认可原告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第三人周某庚向被告朱某丁转账及出资购房、购车、装修等款项的性质认定,是否均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赠与;第二,在确认赠与无效的前提下,被告朱某丁应返还的具体金额如何计算,特别是其中涉及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否应当予以扣除;第三,原告主张的租房费用及购买衣物费用是否属于赠与,以及各项大额支出(如购房中介费、装修费等)的证据是否充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庚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朱某丁,损害了王某甲的财产权,赠与行为无效。关于返还金额,法院认定周某庚为朱某丁购房出资24.2万余元、购车出资1.7万余元;装修款因证据不足酌定返还5.2万余元;微信及银行转账1.3万余元认定为抚养费不予返还;租房及买衣服费用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上述应返还总额31.2万余元,扣除朱某丁应得的非婚生子女前6岁抚养费7.2万元后,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周某庚向朱某丁的赠与行为无效;朱某丁向王某甲返还款项24万余元;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焦春艳律师作为被告朱某丁的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原告主张的巨额返还诉求,焦律师精准梳理了复杂的资金流水与购房、购车明细。在庭审中,焦律师通过有力的质证,成功将部分转账款项的性质界定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并促使法院在判决中予以扣除。同时,针对购房中介费、装修费等大额争议款项,焦律师敏锐指出原告证据链条的瑕疵,有效核减了法院酌定的装修返还金额,并成功剔除了租房等无证据支持的诉求。焦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出色的庭审辩论能力,最大程度降低了被告的返还金额,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简介:焦春艳律师,中共党员,执业11年,现任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洛阳市律师协会行风建设委员会委员、破产清算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320********4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
1410320********45 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