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纪某甲之母纪某乙与被告王某于2004年同居,于2005年生育原告纪某甲。纪某甲出生后,王某仅在幼年时给予少许陪伴,从未支付抚养费用。纪某甲自小学至高中一直就读于某学校及某高级中学,所有抚养费用均由纪某乙独自承担。现纪某甲已成年,为明确身份关系并追索抚养费,委托焦春艳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纪某甲与王某存在亲子关系,并判令王某支付抚养费25.9万余元。
被告王某辩称,认可与纪某甲的亲子关系,但主张已通过多种方式支付抚养费:2005年至2009年合伙经营美发店期间每月预留四百元;2010年散伙时将价值3.5万元的店面设施无偿转让给纪某乙折抵;纪某乙向其借款5万元亦协商折抵。此外,王某于2024年8月当面给付纪某甲1万元。王某称其系退休公务员,因犯罪被判处管制,现每月收入仅三千元左右,已竭尽所能。王某认为其已履行抚养义务,且纪某甲已成年,追索抚养费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纪某甲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二、王某是否应当支付纪某甲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及具体金额;三、纪某甲成年后追索未成年期间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存在亲子关系,王某明确不需要亲子鉴定。关于抚养费,王某主张与纪某乙的经济往来已折抵抚养费,且纪某甲已成年无权追索。焦春艳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王某作为生父具有法定抚养义务。针对王某的抗辩,焦春艳律师强调,王某与纪某乙之间的合伙、借贷纠纷与本案抚养费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混同折抵;同时,抚养费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纪某甲虽已成年,但依然有权追索未成年期间未被支付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亲子关系,依法确认纪某甲与王某存在血缘关系。关于抚养费,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王某向纪某甲支付13万元。王某主张与纪某乙的借款及合伙款项不属于同一主体,可另案解决。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纪某甲与王某存在亲子关系;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纪某甲支付13万元;驳回纪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五百余元,由纪某甲负担一千元,王某负担一千五百余元。
【律师价值】
焦春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已折抵抚养费”及“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的复杂抗辩,焦律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明确指出被告与原告母亲的经济纠纷不能对抗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费请求权。同时,焦律师从法理层面有力论证了抚养费请求权的人身专属性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成功打破被告的免责逻辑。其专业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庭审表达,不仅促成了亲子关系的顺利确认,更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焦春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