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谢某与被告董某甲原系夫妻,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董某乙。2022年7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女儿董某乙由董某甲抚养,谢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双方因董某乙的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谢某认为董某甲情绪冲动、无稳定收入,无法妥善照顾孩子,且董某乙已年满八周岁,明确表达愿随母亲生活的意愿,遂向某县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董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五百元。一审法院认为谢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谢某不服,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袁某、焦春艳律师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董某乙由谢某抚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变更婚生女董某乙的抚养权。
上诉人谢某主张:1. 董某乙已年满八周岁,具备表达真实意愿的能力,其通过视频、法庭询问及拒绝上学等方式,明确且强烈地表达了愿意跟随母亲谢某生活的意愿。2. 董某甲自认无法照顾好孩子,且情绪易怒,多次阻挠孩子与母亲联系,导致孩子厌学,不适宜继续直接抚养孩子。3. 自2023年9月起,董某乙已实际跟随谢某生活,身心状态恢复健康。
被上诉人董某甲书面答辩称:谢某家庭因素复杂,其本人身体有疾病复发可能,且自2019年起未支付抚养费,不具备抚养优势;而董某甲有固定住房和稳定生活,更适合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虽然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董某乙归男方抚养,但二审期间法院征询董某乙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谢某生活。为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并考虑其已实际跟随谢某生活的现实情况,二审法院认定董某乙由谢某直接抚养更为合适。董某甲对董某乙享有探望权,谢某应予以协助。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婚生女董某乙由母亲谢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谢某负担;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谢某负担。
【律师价值】
焦春艳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敏锐指出孩子已满八周岁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的法定情形,纠正了一审法院机械适用离婚协议的错误。其次,高效组织证据,通过提交视频、短信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恶化及孩子真实意愿。最后,在庭审中有效沟通,促成二审法院直接征询孩子意见,并灵活调整抚养费诉求,最终成功实现二审改判,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焦春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