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春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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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春艳律师代理吴某离婚纠纷案二审胜诉

发布者:焦春艳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96人看过 举报

2026-09-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吴某与艾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6年育有一子吴某甲。2018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无共同财产。同年7月,吴某贷款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18年11月,双方复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吴某向某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吴某甲,并主张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艾某辩称离婚系为买房办理的“假离婚”,案涉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此外,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多笔信用卡透支及网贷债务,吴某名下亦有一辆汽车,但因未鉴定价值一审未予分割。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吴某甲由艾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并认定案涉房屋系离婚期间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艾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对案涉房产的处理是否适当,即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艾某上诉主张,双方离婚是为了办理按揭贷款,离婚期间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还贷,案涉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则辩称,双方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无共同财产,案涉房屋系离婚后购买,首付款及贷款均由其个人承担,且艾某在二审中自认案涉房产已与吴某姐姐的房产进行交换,其主张自相矛盾。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协议明确载明无共同财产,案涉房产系吴某离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艾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艾某在审理中自认案涉房产已与案外人房产进行交换,其上诉意见与自认事实不符。据此,二审法院认定艾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艾某负担。

 

【律师价值】

焦春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首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针对对方“假离婚”及“共同财产”的主张,敏锐抓住离婚协议中“无共同财产”的约定及购房时间线,构建严密的抗辩逻辑。其次,在庭审中有效引导事实查明,通过质证和询问,促使对方自认案涉房产已与他人房产交换的关键事实,直接击破其上诉理由。焦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出色的庭审应变,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二审维持原判的胜诉结果。

个人简介:焦春艳律师,中共党员,执业11年,现任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洛阳市律师协会行风建设委员会委员、破产清算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320********4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
1410320********45 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