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春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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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春艳律师代理刘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焦春艳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51人看过 举报

2026-09-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7月22日,原告刘某甲、被告王某乙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的房屋,成交价80余万元。原告当日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合同约定,若因卖方原因不予出售,逾期30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若一年后房屋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且卖方不同意出售,卖方需赔偿买方10万元并退还定金。后案涉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开发商多次通知,但被告拒不办理不动产权证,且其房屋贷款多次逾期,已被贷款银行起诉,案涉房屋亦被法院预查封,导致客观上无法过户。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应当解除;二、被告是否应当返还购房定金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第三人述称,被告单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意解除合同并支持原告诉求。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具备办证条件下拒不办理,且因自身债务问题导致房屋被查封,客观上已无法履行过户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关于定金与违约金,《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未能办证且卖方拒绝出售时的赔偿及退还定金责任,原告主张返还10万元定金及赔偿10万元损失,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自起诉状送达之日即2023年2月28日解除。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及第三人某公司签订的《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3年2月28日解除;二、被告王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甲购房定金10万元;三、被告王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甲损失10万元。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被告王某乙承担。

 

【律师价值】

焦春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面对被告缺席及房屋被查封的复杂局面,焦律师迅速梳理证据链条,精准锁定被告根本违约的核心事实。庭审中,焦律师巧妙借助第三人陈述补强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闭环,有效克服了被告缺席带来的举证困难。同时,焦律师对补充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进行深度剖析,将抽象违约行为转化为具体索赔依据,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的全部诉求,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个人简介:焦春艳律师,中共党员,执业11年,现任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洛阳市律师协会行风建设委员会委员、破产清算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320********4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
1410320********45 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