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经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5月19日及2015年7月8日,被告张某乙因在多地投资需要资金,先后两次向原告李某甲借款。双方约定月息2分,原告以现金方式将款项交付给被告,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5万元的借据两份,借款本金共计10万元。借款发生后,被告张某乙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音信全无,拒不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李某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陈建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6万余元,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某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张某乙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借款本金的实际数额。被告张某乙在答辩中称,其仅收到原告5万元借款,2015年5月19日的5万元借款并未实际交付,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未实际成立,实际借款仅为2015年7月8日的5万元。二是借款利息的约定情况。被告辩称双方在2015年7月8日的借据中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借款金额,被告张某乙共出具两份借据,其虽否认5月19日的借款实际交付,但借据内容明确载明“今借到”,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晓出具借据的法律后果。若原告未交付款项,按常理被告应收回借据,其未收回又不予认可,与常理不符,故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10万元。关于借款利息,5月19日的借条载明月息2分,7月8日的借条未载明,且原告自认该笔未约定利息。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将利息计算方式依法调整为:5月19日的5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原告主张截至起诉时的利息6.6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甲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6万余元;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0余元、公告费200余元,由被告张某乙承担。
【律师价值】
陈建兵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作用。在证据组织与专业判断上,陈律师敏锐指出被告“未实际收款”的抗辩漏洞,指导原告完善现金交付证据链,并精准梳理两份借据的利息约定差异。在庭审表现与策略制定上,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陈律师清晰阐述“今借到”的法律意义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举证责任,成功说服法官全额认定10万元本金。此外,陈律师积极与客户沟通,依法合理调整利息诉求,确保核心诉求获法院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陈建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