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卓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辆(品牌:奔驰,型号:xxxxxx,车牌号:xxxxxx)。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份,原告
购买了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020年4月23日偿还完了车辆银行分期贷款。现该车辆由被告非法占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被告拒绝返还。车辆由原告付款购买,并且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具有完全所有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贵院判如所求。
律师点评:
本人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庭宙查明,案涉车辆由原告出名购买并受领,首付款及后续贷款经由原告账户支付,车辆注册登记于原告名下。被告辩称该车实际由第三人张某出资购买,且与第三人协商将该抵作王某的投资收益,第三人未到庭就此作出陈述,被告应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以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相近期限之间的资金往来主张车款实由第三人支付,原告否认该资金往来与案涉汽车购买的关联性,案涉车辆的总价款为 725000 元,被告举证证明的资金往来数额为 44 万元,数目差距较大,并鉴于第三人与原告亲属关系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性,该举证的的事实与其主张的关联性不足,第三人张某是否对案车享有包括处分权在内的相关权益的事实不能确认。同时,被告王某提供的第三人张某电话录音和聊天记录的内容,表意不明确,无法证明张某有以案涉车辆抵被告投资收益的意思表示。有关车辆使用、维修、税票随车由被告为之的的事实,与车辆借用的事实逻辑上并不违背。因此,被告主张的第三人或原告对案车处分于其本人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确认。综上,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原告卓某称其将案涉车辆借与被告使用,双方之间为借用合同关系,因未见双方约定有借用期限,故现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车辆,应予支持。
陈建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