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兵律师
陈建兵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郑州专职律师
18937152030

服务地区:河南

咨询我
09:00-22:00

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建兵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599人看过 举报

2022-04-14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河南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XX/,男,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河南董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陈XX,被上诉人/卢XX/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上诉人XX公司提交该公司工商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XX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备案通知书、清税证明、注销清算报告和濮阳日报清算公告等证据,证明XX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注销。/卢XX/辩称其在华龙区工商分局查询XX公司确实已在2019年7月25日注销,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认为,二审中新证据显示濮阳市XX公司已于2019年7月25日注销,本案的诉讼主体濮阳市XX公司已经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本案具体应由哪些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应当重新查明,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将案件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陈建兵,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6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66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