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河南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XX/,男,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河南董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陈XX,被上诉人/卢XX/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上诉人XX公司提交该公司工商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XX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备案通知书、清税证明、注销清算报告和濮阳日报清算公告等证据,证明XX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注销。/卢XX/辩称其在华龙区工商分局查询XX公司确实已在2019年7月25日注销,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认为,二审中新证据显示濮阳市XX公司已于2019年7月25日注销,本案的诉讼主体濮阳市XX公司已经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本案具体应由哪些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应当重新查明,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将案件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陈建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