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7月,原告贾某军与被告某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了《长螺旋桩机劳务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某县某镇的某公司某风电场南部场区工程劳务部分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贾某军积极组织人员与机械设备进场,克服现场施工条件复杂等困难,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该工程的全部劳务施工任务。经双方结算,该工程劳务款总计为31.8万余元。然而,被告在分几次支付了部分工程劳务款后,剩余5.8万余元工程款却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始终未能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贾某军特委托陈建兵律师代为处理此案,并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8万余元、逾期支付利息1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各项费用。法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剩余工程款的确认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与承担上。原告贾某军主张,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支付剩余本金及因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被告某公司对原告完成劳务的事实及欠款本金基本无异议,但提出因公司内部资金周转及项目整体结算流程等原因,导致付款延迟,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具体金额希望予以适当减免。陈建兵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律师通过梳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结算单据及催款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使得被告对欠款事实无法否认,从而将争议焦点有效引导至调解协商的轨道上。
【裁判结果】
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在法院的主持下,陈建兵律师代表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多轮积极、有效的沟通与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贾某军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5.9万余元,该款项于调解当日当庭履行完毕;二、原告贾某军自愿放弃下余部分款项,不再要求被告支付;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其他互无争执。本案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七百余元,由原告贾某军自行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由于被告已当庭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圆满的兑现,本案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陈建兵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技巧。首先,在诉前准备阶段,陈律师全面梳理了施工合同、结算凭证等繁杂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为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在庭审及调解环节,陈律师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既坚持了原告要求支付本息的核心诉求,又灵活调整策略,以促成当庭履行为首要目标。通过高效沟通与专业施压,成功促使被告放弃不合理的拖延理由,最终达成调解并当庭全额支付5.9万余元款项。陈律师不仅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时间成本,更实现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快速、实质性兑现。
陈建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