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9月夜间,侯某甲醉酒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二轮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时,撞上许某甲违规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且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某AXXXXX小型轿车,造成侯某甲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经多次手术治疗,侯某甲呈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及完全护理依赖。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侯某甲诉至法院,请求许某甲及某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47万余元。一审法院参照相关审理指南,将侯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认定为非机动车,判定许某甲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令许某甲赔偿自费药等共计4.7万余元。许某甲不服,委托勾宗珍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车辆属性与责任比例。侯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经鉴定无脚踏骑行装置,是否应认定为机动车?一审按非机动车划分60%责任是否公平?二是伤残鉴定程序。侯某甲颅脑损伤在伤后6个月进行鉴定,是否违反鉴定时机规定?三是自费药扣除比例。一审直接酌定15%的自费药扣除比例,是否缺乏证据支持且违反保险法说明义务?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车辆属性,鉴定意见显示涉案电动二轮车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机动车标准,应认定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因双方驾驶车辆均为机动车且负同等责任,二审依法改判许某甲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鉴定时机,侯某甲经多次治疗已达临床稳定状态,鉴定程序合法,不予重新鉴定。关于自费药,一审酌定15%的扣除比例符合相关审理指南规定,予以维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07万余元,许某甲的赔偿金额由4.7万余元依法核减为3.9万余元。
【律师价值】
勾宗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面对一审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非机动车的不利局面,勾律师精准捕捉车辆物理属性与技术指标的关键证据,在二审中成功推动法院将涉案车辆重新定性为机动车,从而将当事人的责任比例从60%降至50%。同时,勾律师对伤残鉴定时机及自费药扣除比例提出严密质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二审改判减责,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赔偿金额,体现了深厚的法学功底与实务经验。
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