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张某甲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原告刘某甲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刘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甲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肘关节骨折、脱位及韧带损伤等,实际住院13天。出院后,原告刘某甲因取出内固定装置再次住院9天。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甲无责任。经鉴定,原告刘某甲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张某甲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刘某甲委托勾宗珍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并由被告张某甲承担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诉讼中变更请求金额为2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原告刘某甲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是否准确,某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重新鉴定是否具有法定依据;第二,原告刘某甲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如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计算标准及金额是否合理合法;第三,医疗费中超出医保范围的自费药部分以及鉴定费用应当由谁承担。某保险公司辩称原鉴定结论存在瑕疵,要求再次重新鉴定,并对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提出抗辩,认为部分诉求金额过高。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保险公司申请再次重新鉴定缺乏法定依据,且在西南医科大学某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过程中,其派员参与时并未对鉴定过程提出质疑,故对其再次重新鉴定的申请及相关异议不予采纳。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依法确认原告刘某甲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9.9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19.8万余元,被告张某甲承担自费药及鉴定费一千余元。品迭被告张某甲多垫付的1.4万余元后,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原告刘某甲支付各项损失费用18.3万余元,向被告张某甲支付垫付费用1.4万余元,并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勾宗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复杂的伤情与多项赔偿诉求,勾律师精准梳理医疗病历与鉴定报告,指导当事人完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劳务合同及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成功争取到按建筑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同时,勾律师细致核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在庭审中,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异议,勾律师据理力争,有效维护了鉴定结论的效力,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18.3万余元的满意赔偿款,实现了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