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谢某诉称,被告程某于2015年4月3日向其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月息为2.1%,若逾期归还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追索借款产生的律师费及诉讼费。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50万元转入被告账户。借款后,被告仅于2019年5月至7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7万元,此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约63万元,并承担律师费3万元及诉讼费。
被告程某在勾宗珍律师的代理下辩称:首先,原告诉求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其次,涉案款项实为某投资服务部收取的投资款,且被告已通过案外人及本人账户累计归还39万元,仅欠11万元;再次,借条中利息条款已被划掉,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最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二、被告主张的已还款金额及款项性质应如何认定;三、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诉讼时效,因借条未约定明确的借款期限,原告依法可随时催告返还,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还款金额及性质,被告主张通过案外人还款24万元,因转账时间早于借条出具时间且未在借条中扣减,有违日常交易习惯,法院不予采纳;被告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还款15万元,双方予以认可。因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已被划掉,视为利息约定不明,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该15万元应认定为偿还本金,被告尚欠本金35万元。关于利息,因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违约条件未成就,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某借款本金3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万余元,由原告负担八千余元,被告负担六千余元。
【律师价值】
勾宗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高额的本息诉求,勾律师精准切入“利息约定不明”与“还款金额认定”两大核心抗辩点。通过梳理被告过往的转账记录,有力反驳了原告关于还款性质的主张,成功将15万元还款定性为本金偿还。同时,勾律师巧妙利用借条中利息条款被划掉的细节,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成功阻却了原告高达63万元的利息诉求及3万元律师费。最终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债务总额,最大化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