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7月,程某向某银行下属分社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共计35万元,用于家庭综合消费及生活,并约定了利率、还款方式等。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程某偿还了部分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2024年7月,程某再次向某银行石岭支行申请借款26万元用于偿还前序借款,双方签订新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20万元,期限三年,并约定了浮动利率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发放贷款20万元。截至2025年6月21日,程某未偿还本金,尚欠利息及逾期罚息九千余元。某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程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程某是否为案涉借款的实际还款义务人。程某辩称,其仅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和用款人均为某公司。因某公司在某银行处的借款欠付利息无法展期,某银行工作人员主动要求某公司提供他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清偿某公司的借款利息。程某主张其未参与借款协商、未实际使用资金,案涉借款合同应直接约束某银行与某公司,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某银行则主张程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主张其为名义借款人,受某公司委托向某银行借款,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银行在订立合同时知道程某与某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某银行按约交付借款,程某未按约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某银行以起诉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截至2025年6月21日的利息及逾期罚息九千余元,并支付自2025年6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程某负担。
【律师价值】
勾宗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专业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当事人作为名义借款人的不利局面,勾律师精准定位案件核心,深入挖掘“实际用款人”这一关键事实。在庭审中,勾律师积极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股东会决议、银行流水、请款单等核心证据,试图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银行对实际借款关系明知。虽然因证据效力未达法定标准而败诉,但勾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民法典》委托代理相关规定展开的严密辩论,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尽责的代理态度。
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