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喻某与被告某中学签订钟点工用工协议,约定原告负责学校食堂餐具清洁工作,按非全日制用工标准计酬。2025年9月22日早晨7时许,适逢下雨,原告撑伞前往上班途中,行至校内男生公寓旁的操场坝子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腰1椎压缩性骨折及骶尾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9天。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用工单位,未在工作场地设置警示标识、未采取有效防滑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万余元。被告某中学辩称,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关系,原告在上班途中自行摔倒,并非在提供劳务期间受伤;且摔倒路面并非唯一通道,原告作为成年人应能预判雨天风险,被告对自然环境导致的湿滑无法定义务随时保持干燥,不存在过错,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中学对原告喻某在上班途中滑倒受伤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未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滑设施,未清理路面积水,存在安全隐患及过错;被告则抗辩称,原告摔倒路面坡度极小,且校内另有道路通往食堂,原告抄近路通行应自行承担注意义务。此外,双方曾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被告同意支付7000余元,但原告反悔拒绝签订调解协议,由此引发本案诉讼。法院需依法界定双方在本次意外事件中的责任划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雨天地面湿滑存在通行风险,通行时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在可选择其他安全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原告选择从操场坝子抄近路通行,更应加强注意义务。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操场坝子存在安全隐患,雨天路滑导致原告摔倒属意外事件,被告没有过错。在被告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查明,被告已为原告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原告的损失可通过保险理赔途径进行弥补。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余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勾宗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素养与尽责的服务态度。在策略制定上,勾律师准确界定法律关系,在工伤认定受阻后,迅速调整诉讼策略,以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为案由提起侵权之诉,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在证据组织方面,勾律师全面收集了用工协议、医疗病历、鉴定意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尽管本案因客观意外因素及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勾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充分阐述了被告在场地安全管理上的瑕疵,体现了极高的专业水准与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