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6年4月,被告朱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位于某市某区某路的某蛋糕店转让信息。原告翁某咨询时,被告宣称该店每月净利润2万余元,并承诺将某品牌使用权、客源、制作技术及线上团购账号整体转让。4月14日,双方签订《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店铺整体转让总价为7.7万元。当日原告支付定金1万元,随后又支付尾款6.7万元、房租押金五千元及摆件费一千元等,共计支付7.3万余元。
原告接手店铺后,发现实际营收与被告宣传严重不符。同时,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多项违约行为:拒绝承担店内会员预存余额债务、虚报蛋糕盒物料及某品牌加盟费用,且因自身资料不全拒不配合办理营业执照过户手续,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原告于4月23日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诉讼请求为撤销案涉《店铺转让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各项款项合计8.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朱某与原告翁某签订案涉《店铺转让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该合同是否应当被撤销。
原告主张被告在缔约前虚构营业收入,并隐瞒店铺转让范围不包括某品牌使用权的事实。法院评析认为:首先,关于虚构营业收入,被告向原告发送的收入截屏及消息仅为对其自身经营情况的客观陈述,并未对原告接手后的收益作出必然保证。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知晓商业风险,店铺此前的收入情况不足以使其陷入错误判断。其次,关于隐瞒某品牌使用权,双方签订的合同转让范围明确,不包含某品牌使用权。前期沟通中“接手某品牌”的真实含义是允许原告继续使用被告的账号并享受效益,而非正式转让使用权。此外,双方后续签订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品牌权利归属协议》以及原告与案外人肖某沟通签约事宜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原告对被告未转让使用权的事实清楚知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翁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朱某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亦未能证明其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订立案涉合同。原告主张撤销案涉《店铺转让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相关款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勾宗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诉讼策略与庭审应变能力。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勾律师迅速协助原告将诉求从“解除合同”调整为“撤销合同”,精准聚焦“欺诈”这一核心法律要件。在证据组织方面,勾律师全面梳理了双方前期的聊天记录与交接细节,试图从被告的“高额利润”承诺中构建欺诈事实,穷尽法律手段维护原告权益。此外,面对案件客观存在的败诉风险,勾律师积极进行客户沟通与预期管理,客观剖析商业风险与法律欺诈的界限,引导客户理性看待裁判结果,体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危机处理能力。
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