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建筑公司嵩县分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约定施工人员每人伤亡责任限额60万元等。2024年11月29日,施工人员何某在某大厦项目工地库房整理材料时晕倒,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某建筑公司嵩县分公司报案后,某保险公司以何某系疾病猝死为由拒赔。此后,何某被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视同工亡。某建筑公司嵩县分公司不服该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随后,经仲裁调解与裁决,某建筑公司嵩县分公司与何某家属达成赔付协议,实际支付赔偿款53万余元及医疗费900余元等。某建筑公司嵩县分公司遂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60万元及医疗费。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何某死亡是否符合案涉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范围,某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何某系自身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适用侵权过错责任,某建筑公司嵩县分公司无过错;何某死亡符合保险条款中“疾病、猝死”的免责情形;某建筑公司嵩县分公司应就何某死亡原因申请鉴定,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某建筑公司嵩县分公司答辩主张:何某系受外来钝力挫伤诱发疾病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安责险属于替代赔偿责任险,不以被保险人存在侵权过错为前提;某保险公司前期无故拒绝到场查验,怠于履行证据核查义务,导致何某遗体被火化无法鉴定,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公安机关出警照片、医院抢救记录等证据,显示何某鼻背部有明显挫伤,事故现场物品摆放凌乱,不能排除何某是在受到外力撞击后导致呼吸心跳骤停死亡。且人社部门已认定何某视同工亡,故本案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余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勾宗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保险公司以“疾病猝死”为由的拒赔,勾律师精准把握安责险的理赔逻辑,通过收集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医院抢救记录等关键证据,有力论证了“外力撞击诱发疾病”的因果关系。同时,勾律师巧妙利用保险公司怠于履行查勘义务导致遗体火化、鉴定不能的过错,成功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转移给保险公司。庭审中逻辑严密,最终促成二审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