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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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宗珍律师代理龚某离婚纠纷案未准离婚

发布者: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43人看过 举报

2026-09-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2月,原告龚某与被告苏某经长辈介绍相识,同年8月28日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女方家,并于2018年2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龚某甲,现就读于某小学。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分歧,致使夫妻关系出现隔阂。2026年2月,龚某搬出女方家,双方开始分居。同年3月,龚某诉至某法院,以苏某婚内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等为由要求离婚,并主张婚生女龚某甲由其抚养,要求苏某每月支付一千元生活费及承担一半教育、医疗费。苏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龚某甲由其抚养更为适宜,要求龚某按月总收入30%支付抚养费;同时提出双方共同投资办校亏损尚欠12.9万余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龚某承担50%清偿责任,并主张分割龚某婚前按揭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的车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是婚生女龚某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三是夫妻共同债务及财产的认定与处理。庭审中,龚某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接(报)处警登记表》、网上购物记录、《检验报告单》等证据,拟证明苏某存在婚内出轨及同居情形。苏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称上述证据仅能证实夫妻感情不和,其并无婚内出轨情形。此外,关于子女抚养,双方均对龚某甲有深厚感情,但苏某认为女儿刚满八岁,对父母感情破裂尚处懵懂状态,不同意法庭在本案中约见或征求龚某甲的意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长辈介绍相识并组建家庭,婚后近十年长期共同居住且育有一女,已建立较为稳定的感情。现婚生女龚某甲尚年幼,正处于需要父母照顾的关键期,双方矛盾多属婚姻生活中常见摩擦及缺乏沟通,应以互相体谅的心态积极解决。因双方自2026年2月才开始分居,且龚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苏某婚内与他人同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即便苏某同意离婚,亦不排除未经冷静思考的冲动型离婚,未充分考量对子女造成的伤害。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不准原告龚某与被告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三十元,由龚某负担。

 

【律师价值】

勾宗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离婚纠纷中常见的“感情破裂”举证难题,勾律师全面收集了租赁合同、报警记录及购物记录等证据,试图构建被告婚内过错的证据链。在庭审中,勾律师清晰阐述了原告抚养子女的优势及被告过错对婚姻关系的破坏,积极争取抚养权与财产分割的主动权。尽管法院基于维护家庭稳定及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考量未准予离婚,但勾律师通过专业的诉讼策略,充分表达了当事人的核心诉求,为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或调解奠定了坚实的证据与事实基础,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勾宗珍律师 勾宗珍,女,生于1975年2月21日,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2001年进入法律服务行业,先后担任四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72024118097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
1510720241180979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