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依法流转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种植。2023年10月,某学院因维护航线灯需消除安全隐患,在双方未完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施工人员锯开原告场地门锁进入场地施工,导致原告十余亩中药材及果蔬等经济作物受损。原告于同年10月及11月多次向被告某公安局所属某派出所报警。被告受理后开展调查,但原告认为被告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未进行勘验取证及财产评估,存在不作为。2025年9月19日,被告作出某公(三)行终止决字〔2025〕1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决定终止调查。原告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遂委托勾宗珍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处理、赔偿扩大的损失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否合法。
原告指出,被告怠于履行勘验取证职责,导致损失扩大,且终止调查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则辩称,某学院施工旨在消除航空安全隐患,并非故意损毁公私财产,且事后已赔偿门锁并积极协商补偿林木损失,本案实质为民事纠纷,不存在违法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判断被告决定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施工方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在案证据证实,施工方系为消除安全隐患必须清除林木,且已征得原告同意并赔偿门锁,某学院亦在积极协商补偿事宜。据此,被告认定施工方无主观故意、没有违法事实,实体处理正确。然而,被告于2023年11月立案,至2025年9月才作出决定书,严重超出法定办案期限,构成程序违法。鉴于实体处理正确且程序违法未对原告实体权利产生实质影响,依法应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公安局作出的某公(三)行终止决字〔2025〕1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程序违法;
二、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某公安局负担。
【律师价值】
勾宗珍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行政诉讼的审查重点。面对公安机关以“无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的决定,勾律师通过细致梳理证据,敏锐指出被告办案期限严重超期的程序违法点。在庭审中,勾律师围绕被告不作为导致损失扩大的主张进行有力质证,虽法院最终认定实体处理正确,但成功促使法院确认被告程序违法,为当事人后续通过民事途径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充分展现了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