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杜某乙于2020年1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经营某市至某市的物流业务,王某甲受让30%股份,后双方又合作三方物流项目。2021年5月,王某甲通过微信向杜某乙提出退股,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解除,判令杜某乙返还投资款18万元并支付利润分红7.4万余元,合计25.4万余元。杜某乙抗辩称,王某甲未足额出资且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属于根本违约;双方未达成解除合意,合伙账目未整体结算,且王某甲尚有十余万元收款未交公司,清算条件未成就。
【争议焦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三:其一,案涉《合作协议》是否已于2021年5月解除;其二,在合伙未整体清算的情况下,杜某乙是否应返还18万元投资款;其三,在存在账目争议的情形下,杜某乙是否应支付原告主张的7.4万余元利润分红。原告主张已单方退伙并移交资料,被告则强调协议解除需双方一致同意,且合伙财产在终止前不得请求分割。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针对协议解除,原告单方提出退伙意向,被告仅作模糊回复,双方未就解除达成合意,故不支持解除诉求。针对返还投资款,因合伙事务未完成整体清算,债权债务未厘清,不具备返还出资的法定条件。针对利润分红,法院认为分配已对账确认的阶段性利润不以整体清算为前提。法院采信双方签字确认的利润表,对存在争议的未交款项不予采信。最终判决:杜某乙向王某甲支付已确认的利润7.2万余元;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律师价值】
勾宗珍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合伙合同纠纷的核心法律要件。针对原告要求解除协议及返还投资款的诉请,律师敏锐指出双方未达成解除合意且合伙未整体清算的抗辩要点,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返还18万元投资款及解除协议的诉求。同时,在利润分红部分,律师通过厘清账目争议,将原告主张的7.4万余元分红核减至7.2万余元,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
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