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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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宗珍律师代理许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二审部分改判

发布者: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41人看过 举报

2026-09-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李某与杨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2019年至2025年期间,杨某与许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杨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许某转账,并代为支付许某经营的某足浴店房租、装修费及许某名下某小区的住宅装修费等。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杨某对许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许某返还45万余元。许某抗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款项实为合伙投资及经营开支。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许某返还42万余元。许某不服,委托勾宗珍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许某与杨某是否构成合伙关系,案涉款项是否属于赠与;二是李某主体是否适格;三是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勾宗珍律师在二审中提出:首先,双方签有《协议解散》,且杨某通过安装监控远程监督、共同协商重大事项,符合自然人合伙实质要件;其次,案涉款项均用于某足浴店经营开支,杨某转账备注“老婆节日快乐”等系单方社交表述,不能替代赠与合意;再次,一审对许某主张的合伙日常支出采信存在双重标准,且未核实杨某主张款项的真实性;最后,李某并非合伙项目合伙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违反法律规定。二审中,许某提交了《营业房租赁合同》、房东证明及多名证人证言,进一步证明合伙关系,并主张代垫款项应予扣减。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微信聊天、特殊金额转账及报警记录,许某与杨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未签订合伙协议,无分红结算,《协议解散》内容亦未体现合伙关系,证人证言多为孤证或存在利害关系,故合伙关系不成立。杨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许某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无效,李某主体适格,一审程序合法。但二审中,杨某认可许某代垫的1万元保证金,法院予以品迭。最终二审判决:维持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判项;撤销一审第二、三项;改判许某返还李某41万余元。

 

【律师价值】

勾宗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一审不利局面,勾律师精准提炼“合伙关系”与“赠与合意”的争议焦点,通过提交《营业房租赁合同》、申请证人出庭等策略,全力重构合伙事实。在庭审中,勾律师有力指出一审在证据采信上的双重标准,并细致梳理海量转账记录,成功在二审中争取到法院对当事人代垫1万元保证金的认定与品迭,实现了部分改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尽责的代理精神。

勾宗珍律师 勾宗珍,女,生于1975年2月21日,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2001年进入法律服务行业,先后担任四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72024118097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
1510720241180979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