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马某因无资质,借用某公司江油分公司资质,以分公司名义与案外人王某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总价25万元。王某陆续支付装修款共计22.4万余元,分公司收款后全额转给马某。马某仅完成部分施工便停工,王某遂起诉分公司。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分公司与王某存在合同关系,判令分公司退还装修款14.4万余元及违约金2.5万元等共计17.3万余元。分公司上诉被驳回,后与王某达成和解并实际支付16万元。分公司认为马某及康某系实际施工人和收益方,遂起诉要求马某、康某共同返还代付的赔偿款17.3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马某与分公司之间是否构成挂靠关系,马某是否应承担返还责任;二、康某是否为合伙关系中的合伙人,是否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被告马某未到庭答辩。被告康某辩称,其仅为马某雇佣的财务人员,负责统计收支、代发工资等,未参与经营决策,未获取额外利益,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马某按回款比例向分公司缴纳场地租用费并自行承担水电、人工等费用,认定马某挂靠分公司承揽工程,系实际装修责任人,分公司有权向其追偿已支付的16万元赔偿款。对于康某,其收支均需经马某同意,受马某安排,且分公司财务对其备注为“马某财务”,符合财务人员特征,原告主张康某为合伙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此外,分公司允许马某借用资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存在过错,故不支持资金占用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支付分公司赔偿款16万元;驳回分公司对康某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勾宗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组织与法律分析能力。面对康某否认合伙关系的抗辩,勾律师通过全面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财务对账单及转账凭证,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精准还原了马某挂靠经营及康某仅为财务人员的客观事实。在庭审中,勾律师清晰界定挂靠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法律边界,有效引导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不仅成功为当事人追回16万元赔偿款,还避免了因证据不足导致的败诉风险,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