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于某甲(曾用名陈某甲)与被上诉人陈某乙系父子关系。陈某乙与于某乙原系夫妻,二人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于某甲由于某乙抚养,陈某乙自2023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于某甲于2024年3月年满十八周岁,同年6月高中毕业,7月被某大学录取。于某甲认为其作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无经济收入,学业尚未完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情形。同时,于某甲指出陈某乙在某市一家中医理疗店工作,具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在于某乙抚养期间,于某甲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由于某乙借款支付。为此,于某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乙支付初中至2024年11月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7.5万余元,并支付2024年12月起至独立生活时止的每月生活费二千元及50%的教育、医疗费。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于某甲的诉讼请求。于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勾宗珍律师作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陈某乙是否应向于某甲支付从初中到2024年11月30日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以及是否应支付从2024年12月1日起读大学期间及此后的相关费用。
上诉人勾宗珍律师代理于某甲提出以下上诉理由:第一,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于某甲现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无经济收入,属于非主观原因无法独立生活,一审法院机械以“年满十八周岁”否定其请求权违背立法本意。第二,生效离婚判决确认陈某乙应支付抚养费至“于某甲独立生活时止”,独立生活标准不仅看年龄,更需考察实际生存能力。第三,陈某乙未完全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且具备负担能力,应当对于某乙已支付的费用及今后必然发生的费用承担50%的给付责任。第四,于某甲提供的学习费用清单、转账明细及医疗票据等证据充分,陈某乙未提出反驳证据。被上诉人陈某乙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争议焦点逐一评析并作出裁判。首先,关于初中阶段至2023年8月期间的费用,该期间系陈某乙与于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关支出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支出,无证据证明陈某乙未履行抚养义务,故不予支持。其次,关于2023年9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费用,该部分已由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且于某乙已通过申请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故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最后,关于读大学期间及此后的费用,法院认为,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成年后,父母不再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于某甲已满十八周岁且高中毕业,被某大学录取,未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同时并未因先天残疾、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亦未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独立生活。因此,其要求陈某乙支付大学期间及此后费用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于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于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价值】
勾宗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与敏锐的争议焦点捕捉能力。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勾律师精准切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这一法律概念,从高等教育阶段的客观现实、立法本意及父母实际抚养能力等多维度构建上诉逻辑。在证据组织上,勾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学习费用清单、转账明细及医疗票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开支的真实性与必要性。尽管二审因法定抚养义务的年龄界限未能改判,但勾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法理与情理,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受教育权与合法权益,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家事纠纷中的尽责与担当。
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