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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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宗珍律师代理何某行政拘留案败诉

发布者: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46人看过 举报

2026-09-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6月26日,何某与杨某在某市某镇某村某组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何某使用长约1.6米的粪瓢向杨某泼洒粪水,致其全身沾染。某公安局某派出所接警后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及证人、保全证据等程序,认定何某公然侮辱他人。同年7月8日,某公安局作出某公(某)行罚决字〔202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何某处以行政拘留二日。何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处罚违法、撤销决定,并索赔人身自由赔偿金九百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财产损失二万元及律师费六千元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何某不服,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勾宗珍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某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何某上诉主张:第一,事实认定错误,其无侮辱故意,公安机关取证违法;第二,程序严重违法,包括未依法传唤、未通知家属、剥夺陈述申辩权、笔录签字造假等;第三,适用法律错误,事发地点为自家院坝,不构成“公然”侮辱;第四,赔偿请求合法有据。某公安局答辩称,其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赔偿请求不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安局具有治安管理处罚职权。何某在临近公共道路的场所向杨某泼洒粪水,有受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等证据印证。公安机关已履行立案、调查、告知等法定程序。关于传唤及通知家属,公安机关通过电话通知并实际告知家属,虽存在轻微形式瑕疵,但未侵害何某合法权益。关于笔录签字及回执民警不一致问题,法院认定为程序瑕疵并予以指正,但不影响事实认定。何某主张的处罚审批倒置等与事实不符。因不存在处罚违法前提,何某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何某负担。

 

【律师价值】

勾宗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程序审查能力与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勾律师细致梳理案卷,精准指出执法过程中笔录签字不一致、通知家属程序瑕疵、文书笔误等多处程序违法点。在庭审中,勾律师围绕“公然侮辱”的法定构成要件及证据合法性展开激烈辩论,并依法提交新证据进行质证。尽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程序瑕疵不影响处罚合法性,但勾律师的积极抗辩有效促使法院在判决中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瑕疵予以明确指正,充分履行了代理职责,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勾宗珍律师 勾宗珍,女,生于1975年2月21日,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2001年进入法律服务行业,先后担任四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72024118097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
1510720241180979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