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冯某在某招聘网获悉某维修部发布的招聘信息,经与子女到某维修部经营场所面谈后,次日开始到该处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2月14日上午,冯某在工作时不慎摔倒,下班后因胸部疼痛前往某医院检查,确诊为肋骨骨折,并住院治疗,期间经诊断为右侧臂丛神经受损及右侧正中神经损害。事后,冯某就案涉争议向某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冯某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某维修部自2025年2月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维修部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庭审中自愿撤回该项请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尚未支付劳动报酬,冯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达成协议,不足以证明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关系,故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冯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冯某与某维修部之间自2025年2月8日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冯某上诉主张,某维修部向某局出具的事故报告属于当事人自认,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维修部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管理性规定,体现了人身隶属性;一审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加重了其举证义务。
某维修部在勾宗珍律师的代理下辩称,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首先,事故报告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冯某仅为临时工,来去自由。其次,冯某入职时已年满62周岁,已丧失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最后,双方不存在人身隶属性,无考勤管理,冯某提供的是临时辅助性劳务,双方自始建立的是临时劳务关系,一审举证责任分配正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冯某入职某维修部时已年满62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冯某入职时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余元,由冯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价值】
勾宗珍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案件的核心抗辩点。面对上诉人以“事故报告”主张事实劳动关系的诉求,勾律师敏锐地指出上诉人入职时已年满62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根本上否定了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庭审中,勾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了双方仅为临时劳务关系、不存在人身隶属性的事实,有效反驳了对方关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主张。勾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成功引导二审法院聚焦于主体资格这一关键法律问题,最终帮助某维修部赢得二审胜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