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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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宗珍律师代理某商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败诉

发布者: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32人看过 举报

2026-09-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11月30日,唐某己驾驶登记在某商贸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某BXXXXX)及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卸半挂车(车牌号某CXXXX挂),行驶至某市某县某路某路段时,与曾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曾某乙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唐某己承担全部责任。曾某乙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挫伤伴血肿、多发肋骨骨折等,共产生医疗费数十万元。后经某鉴定所鉴定,曾某乙构成一处八级和一处九级伤残。

曾某乙遂起诉要求某商贸公司、某运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等赔偿69.8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唐某己系履职行为,由某商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某保险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放弃重新鉴定,法院采纳原鉴定意见,判决某保险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赔偿53.3万余元,某商贸公司赔偿医保外用药及鉴定费3.8万余元。某商贸公司不服,委托勾宗珍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案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适当,曾某乙是否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二,案涉伤残鉴定意见是否应予采信;其三,医保外用药3.6万余元和鉴定费一千余元的承担主体应如何认定。某商贸公司主张事故系曾某乙横穿双实线所致,且鉴定结论系单方委托,医保外用药未超限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经复核维持,某商贸公司提交的现场图片不足以推翻该认定,其主张曾某乙承担主要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关于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资质且程序合法,某商贸公司未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亦无证据证明结论存在明显错误,一审予以采纳并无不当。关于医保外用药和鉴定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盖有某商贸公司公章,且其一审已明确同意扣除15%,二审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鉴定费系确定损失的必要费用,应由某商贸公司承担。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勾宗珍律师在本案中积极履行代理职责,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与尽责的执业态度。面对不利的一审判决,勾律师敏锐捕捉事故现场细节,积极收集并提交现场图片,试图推翻原事故责任认定;针对伤残鉴定程序及医保外用药条款的适用,提出详尽的专业抗辩意见,据理力争。虽最终未能改判,但其扎实的诉讼策略与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努力,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的核心价值。

勾宗珍律师 勾宗珍,女,生于1975年2月21日,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2001年进入法律服务行业,先后担任四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72024118097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
1510720241180979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