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公司嵩县分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约定施工人员每人伤亡赔偿限额60万元,医疗限额6万元。2024年11月29日,施工人员何某在工地库房整理材料时,鼻梁意外受到钝力挫伤,诱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某视同工伤。某公司嵩县分公司与何某家属经仲裁调解及裁决,达成一次性赔付协议,总计赔付121万余元,并实际支付了60万元及抢救医疗费9百余元。某公司嵩县分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却以何某系自身疾病突发死亡、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为由下发拒赔通知书。为维护合法权益,某公司嵩县分公司委托勾宗珍律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何某的死亡是否属于案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某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某保险公司抗辩称,何某在库房内突然晕倒,系自身潜在疾病突发导致,符合保险条款中“疾病、猝死及其他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的免责情形;且某公司嵩县分公司在未完全履行对家属的赔偿义务前,无权直接索赔。勾宗珍律师则指出,何某在工作岗位受到外来钝力挫伤诱发疾病,且现场物品摆放凌乱存在安全隐患,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特征;同时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未及时查勘定损,导致遗体火化后死因无法通过鉴定核实,不利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何某在工地库房发生事故,公安机关出警照片显示其鼻背部有明显挫伤,且现场物品摆放凌乱,原告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形。结合抢救记录等证据,不能排除何某受外力撞击后导致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某保险公司在未作出权威性确认的情况下即拒赔,致使遗体长时间搁置后火化,死因无法核实,应承担未及时保全证据的责任。此外,保单特别约定理赔无需提供安监部门证明。法院认定何某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鉴于某公司已实际赔偿家属60万元及医疗费9百余元,未超出保险限额,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某公司嵩县分公司保险赔偿金60万元及抢救医疗费9百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勾宗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保险公司以“疾病猝死”为由的拒赔,勾律师精准切入“外力挫伤诱发疾病”及“现场安全隐患”两大关键点,通过提交公安机关出警照片、现场勘查记录等核心证据,成功构建生产安全事故的证据链。针对遗体火化导致无法鉴定的不利局面,勾律师敏锐指出保险公司未及时查勘定损的过错,将举证不能的责任成功转移至被告。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最终促使法院全额支持60万元理赔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