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服装店经营者李某甲于2024年9月28日雇佣赵某甲担任床上用品销售导购员。赵某甲入职时已年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签订《劳务协议书》,明确约定建立劳务关系。2025年1月24日,赵某甲在某服装店床品仓库使用梯子取货时不慎滑倒摔落受伤,经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等。随后,赵某甲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人社局于2025年8月13日受理后,经审查于同年9月2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甲所受伤害为工伤。某服装店不服该决定,委托勾宗珍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合法,即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在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书》后在工作期间受伤,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某服装店主张,赵某甲入职时已超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仅为劳务关系,不应认定工伤;某人社局及赵某甲则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超龄进城务工农民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因工伤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现行工伤认定制度以劳动关系为一般前提,但针对超龄进城务工农民等特殊群体有明确的特殊保护规则。赵某甲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其受伤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某服装店以赵某甲超龄且双方签订《劳务协议书》为由主张不能认定工伤,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赵某甲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某服装店未能举证证明不属于工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服装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某服装店负担。
【律师价值】
勾宗珍律师在本案中作为原告某服装店的委托代理人,展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专业的诉讼策略。面对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的复杂法律适用问题,勾律师深入剖析相关法律规定,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以及行政程序的审慎审查义务等多个维度,精心组织了《劳务协议书》等核心证据,并起草了详尽的起诉意见。尽管最终法院基于对超龄务工农民的特殊保护规则判决原告败诉,但勾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法律适用争议,穷尽了举证与辩论权利,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尽职精神。
成德绵眉资四师合一勾宗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