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受债权人郑XX的申请绵阳市游仙区人民裁定XX电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派XX律所为管理。 在这期间,XX电梯公司100%的原股权所有人程XX和任XX书面申请清算转重整。法院要求管理人书面征求全体债权意见“是否同意重整”。征求意见后,游仙区人民法院以大多数债权人不同意重整为由,作出(2023)川 0704破4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不同重整。 程XX和任XX委托勾宗珍律师向绵阳市中级人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错误裁定,裁定XX电梯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勾宗珍律师认为,电梯公司100 %的股东有权申请重整,主体合法,法院不予受理。不同重整理由违法。重整不需要债权人同意。法院应当载定重整,并在6个月内 拿出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债权人分组讨论,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同意重整计划。 ‘
勾宗珍律师√心理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