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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超长租约”被判无效,出租方反咬房屋自建避赔百万,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因租赁合同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后,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损失赔偿、租金返还)引发的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1995年12月5日,双方草签《房地产租赁合同》。1996年12月31日,A经济合作社(出租方)与B公司(承租方)签订正式《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将一处包含317平方米商业用房及院落的标的物租赁给B公司,租期70年,总租金100.17万元已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B公司进驻场地并进行了建设、装修和经营。后因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且租赁期限超过法定最长期限,该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案涉场地亦已于2023年6月28日强制腾退交还A经济合作社。

主要争议:

1. 合同无效后,B公司建设及装修损失的金额应如何认定,核心在于317平方米房屋的建设方是谁;2. 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应如何划分;3. A经济合作社应退还的租金金额及是否应支付利息。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判决A经济合作社向B公司退还剩余租金622,485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建设装修损失853,462.2元。A经济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经济合作社)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案涉317平方米房屋系其自建,以此大幅降低需赔偿的损失金额,并挑战租金利息的计算。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房屋建设主体变更:以两份合同文本差异(“筹建中”变更为“已建成”)及二审提交的旧支出凭证为据,主张317平方米房屋系其出资建设后出租,故该部分房屋的评估价值(635,419元)不应计入B公司的损失。

反对“双重计算”:主张B公司支付的26.5万元款项,在合同中被计入总租金并已判决退还,就不能再被认定为建房成本并作为损失赔偿,否则构成“双重计算”。

挑战过错责任比例:主张B公司明知土地性质仍签约,应与己方承担同等过错责任,从而将赔偿比例从60%降至50%。

质疑利息起算点:主张退还租金的条件(金额、时间)此前未决,判决支付利息缺乏依据。

2.被上诉人(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坚持生效鉴定意见与一审责任认定,全面维护一审胜诉结果。

具体主张与理由:同意一审判决。针对上诉主张,指出A经济合作社在另案中曾作出对己方不利的陈述(认可房屋由B公司建设),其新提交的支出凭证无法证明与本案关联,且收款方非B公司,不能证明其主张。

3.法院审理思路:

事实认定遵循证据与既往陈述:法院未采纳A经济合作社关于房屋自建的主张。其核心依据是:A经济合作社在另案诉讼中曾作出“房屋由B公司建设”的自认,该陈述更具证明力;其二审提交的支出凭证款项并未支付给B公司,且无法证明与本案标的直接关联,证据不足。

损失认定依据司法鉴定:法院采纳一审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将双方有争议的317平方米房屋等部分的价值认定为B公司的投入,并以此作为计算损失的基础,符合证据规则。

过错划分考量主体身份与审慎义务:法院维持一审的责任划分(A社承担60%,B公司承担40%)。其逻辑在于:A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资产管理者,对土地性质、规划手续明知且负有主要责任;B公司作为承租方,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亦有过错。该划分体现了对出租方更高义务的要求。

合同无效后果的法律适用: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按过错赔偿损失”的规定。支持返还剩余租金的诉求,并认定自合同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之日起,占用剩余租金的一方应支付利息,于法有据。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1.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核心判项:

A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B公司租金622,485元;

A经济合作社支付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A经济合作社赔偿B公司建设及装修损失853,462.2元。

3.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2元,由上诉人A经济合作社负担。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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