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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租赁:承租人主张”消防通道”属合同标的拒付租金,法院认定户外面积未入合同,不安抗辩被驳回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承租人主张租赁房屋的室外面积存在权利瑕疵而拒绝支付租金,从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18年1月29日,出租人A公司与承租人C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处商铺出租用于经营幼儿园,租期10年。后经2019年、2020年两份《协议书》,承租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先后转让给D公司及最终的被告B公司。2021年4月,A公司与B公司还签订了租金支付时间调整的补充协议。B公司已支付租金至2021年4月30日,但自2021年5月1日起开始拖欠租金。

主要争议:

1.被告B公司主张其使用的约1000平方米户外面积是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因该部分被指认为消防通道导致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其能否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支付租金;

2.原告A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每日3‰)是否过高。

诉讼过程:

原告A公司起诉要求被告B公司支付欠付租金215万余元及违约金。本案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现已作出判决。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原告(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严格依据书面合同文本,主张被告拖欠租金构成明确违约。

具体主张与理由:以一系列《租赁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为据,证明双方租赁关系明确,租金支付期限清晰。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的事实清楚,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欠租及高额违约金。对于被告主张的户外面积问题,原告否认曾将该部分面积纳入租赁范围,并指出其本就是消防通道。

2.被告(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合同标的存在重大权利瑕疵(出租物包含消防通道),试图以“不安抗辩权”对抗付款义务,并将违约责任引向原告。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户外面积是合同组成部分:声称在缔约时已明确告知开办幼儿园需室外场地,原告对此承诺并交付使用,其一直认为租金包含室内外面积。直至2021年5月,因业主投诉和消防部门干预,才知悉室外面积实为消防通道。

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认为原告隐瞒了租赁物(室外部分)存在权利瑕疵的重大事实,导致合同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使其幼儿园经营面临合规风险与巨大损失。在双方就解决方案(如置换场地、降低租金)协商未果期间,其拒付租金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要求调低违约金:认为原告主张的日3‰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减。

3.法院审理思路:

合同效力与范围认定:法院确认案涉系列合同合法有效。针对核心争议,法院采取严格文义解释,审查所有书面合同文本,认定被告所主张的约1000平方米户外面积从未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因此,被告以此作为拒付租金的理由,缺乏合同依据。

不安抗辩权是否成立的判断:法院认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严格法定条件。本案中,被告所称的“合同基础重大变化”源于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场地。既然该室外面积非合同标的,原告对此的说明或权利状态就不构成对本合同项下主要债务的履约风险。因此,被告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的裁量:在认定被告违约后,法院支持原告要求支付欠租的请求。对于违约金,法院采纳了被告提出的“标准过高”的抗辩,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公平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将违约金计算标准从合同约定的每日3‰大幅调低至每日万分之三。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判决主文: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驳回其他请求。

2.核心判项:

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欠付租金2,151,035.1元(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各期欠租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别自各期租金应付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4,084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7,632元,被告B公司负担16,452元。

4.判决效力:本案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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