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租赁标的物为违法建筑导致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纠纷。
基本事实:
2011年7月26日,出租方A中心与承租方B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A中心将一处场地及地上物交付B公司使用20年,B公司支付使用费。合同约定未经A中心同意,B公司不得在场地内增扩建。B公司在使用期间对场地进行了多项建设、改造。2019年,因地上物无合法手续,A中心通知B公司腾退,涉案建筑后被拆除。B公司遂起诉要求A中心及土地原权利人C公司赔偿其建设投资等损失。
主要争议:
1.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各方过错如何划分。
2.B公司所主张的“基础设施建设款、房屋加固费”等损失是否属于应由A中心赔偿的范围,其建设、加固行为是否经过A中心同意。
3.C公司作为土地原权利人和合作方,是否应对B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判决A中心赔偿B公司部分扩建费723,728元及搬家费31,400元,驳回B公司其他诉请。A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中心)方:
核心策略是否认其对B公司的投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具体主张与理由:
B公司自行建设的部分建筑(如2、4号楼)无合法手续,违反合同约定及规划法规,相关损失应自负。
合同中已明确禁止B公司擅自增扩建,A中心作为出租人无法定制止义务,B公司违约建设的后果不应由A中心承担。
一审认定的损失金额依据不足,部分费用与增扩建无关或发生在租赁期开始前。
2.被上诉人(B公司)方:
核心策略是主张其投资损失应获赔偿。
具体主张与理由:
其对涉案场地进行了长期、大量的投资建设,A中心作为出租人及国有土地管理人,知晓并默许了其建设行为,对合同无效及损失产生存在过错。
被上诉人(C公司)方:核心策略是撇清责任。主张其与B公司之间早年的合作协议因故未实际履行,且其并非案涉租赁合同当事人,与B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亦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3.法院审理思路:
合同效力认定:因租赁标的物(地上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A中心与B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无效。C公司与D公司(代表B公司利益)早年签订的合作协议,因C公司非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出租,亦属无效。
损失责任划分(A中心与B公司之间):合同无效后,损失应根据双方过错分担。法院认为,B公司未经A中心同意进行建设、加固,且未能证明其必要性或已征得出租人同意,故该部分损失由其自行承担。A中心虽对B公司的增扩建行为未予制止,但此“未尽到权利人责任”的过错与B公司“主张赔偿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固费用”损失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因此,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不支持B公司关于建设、加固费用的诉请。对于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搬家费损失,法院认定为必要损失,予以支持。
C公司责任认定:因无效的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C公司未收取固定回报),且B公司对投资缺乏合法性应属明知,故C公司对B公司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结果
1.判决主文:
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A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B公司搬家费31,400元。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关于A中心给付B公司扩建费723,728元的判项。
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即关于基础设施建设款、房屋加固费等赔偿请求)。
2.诉讼费用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41,285元,由A中心负担585元,B公司负担40,7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85元,由A中心负担585元,B公司负担40,700元。
3.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