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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租赁:违法建筑出租20年,承租人擅自扩建索赔72万被二审推翻,仅获3万搬家费》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1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租赁标的物为违法建筑导致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纠纷。

基本事实:

2011年7月26日,出租方A中心与承租方B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A中心将一处场地及地上物交付B公司使用20年,B公司支付使用费。合同约定未经A中心同意,B公司不得在场地内增扩建。B公司在使用期间对场地进行了多项建设、改造。2019年,因地上物无合法手续,A中心通知B公司腾退,涉案建筑后被拆除。B公司遂起诉要求A中心及土地原权利人C公司赔偿其建设投资等损失。

主要争议:

1.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各方过错如何划分。

2.B公司所主张的“基础设施建设款、房屋加固费”等损失是否属于应由A中心赔偿的范围,其建设、加固行为是否经过A中心同意。

3.C公司作为土地原权利人和合作方,是否应对B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判决A中心赔偿B公司部分扩建费723,728元及搬家费31,400元,驳回B公司其他诉请。A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中心)方:

核心策略是否认其对B公司的投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具体主张与理由:

B公司自行建设的部分建筑(如2、4号楼)无合法手续,违反合同约定及规划法规,相关损失应自负。

合同中已明确禁止B公司擅自增扩建,A中心作为出租人无法定制止义务,B公司违约建设的后果不应由A中心承担。

一审认定的损失金额依据不足,部分费用与增扩建无关或发生在租赁期开始前。

2.被上诉人(B公司)方:

核心策略是主张其投资损失应获赔偿。

具体主张与理由

其对涉案场地进行了长期、大量的投资建设,A中心作为出租人及国有土地管理人,知晓并默许了其建设行为,对合同无效及损失产生存在过错。

被上诉人(C公司)方:核心策略是撇清责任。主张其与B公司之间早年的合作协议因故未实际履行,且其并非案涉租赁合同当事人,与B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亦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3.法院审理思路:

合同效力认定:因租赁标的物(地上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A中心与B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无效。C公司与D公司(代表B公司利益)早年签订的合作协议,因C公司非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出租,亦属无效。

损失责任划分(A中心与B公司之间):合同无效后,损失应根据双方过错分担。法院认为,B公司未经A中心同意进行建设、加固,且未能证明其必要性或已征得出租人同意,故该部分损失由其自行承担。A中心虽对B公司的增扩建行为未予制止,但此“未尽到权利人责任”的过错与B公司“主张赔偿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固费用”损失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因此,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不支持B公司关于建设、加固费用的诉请。对于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搬家费损失,法院认定为必要损失,予以支持。

C公司责任认定:因无效的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C公司未收取固定回报),且B公司对投资缺乏合法性应属明知,故C公司对B公司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结果

1.判决主文:

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A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B公司搬家费31,400元。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关于A中心给付B公司扩建费723,728元的判项。

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即关于基础设施建设款、房屋加固费等赔偿请求)。

2.诉讼费用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41,285元,由A中心负担585元,B公司负担40,7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85元,由A中心负担585元,B公司负担40,700元。

3.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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