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承租人变更、租金拖欠及债务加入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13年7月16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总租赁合同,承租仰山公园多处房屋。2017年,经C公司协调,其关联公司B公司与A公司就其中体能训练馆(499平方米)另行签订《仰山公园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至2020年7月15日。2018年5月2日,B公司等发函表示从体能训练馆搬出,不再承租,由C公司继续履行总合同。2019年1月9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包括B公司所欠体能训练馆租金在内的多项欠款,C公司承诺分期偿还并构成债务加入。后因租金未付,引发诉讼。
主要争议:
1.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并实际履行;
2.本案诉请的租金是否已包含在A、C公司另案纠纷的审理范围内,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3.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
诉讼过程:
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租金994,912.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现已作出一审判决。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原告(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依据书面合同与后续协议,坚持合同关系成立且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合同有效并已履行:提交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B公司使用房屋至2018年5月,欠付租金事实清楚。
依据《还款协议》主张债务加入:提交与C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证明C公司已明确承诺对B公司的该笔租金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构成债务加入,应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主张违约金: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2.被告(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多角度否定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主张无需付款。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合同未实际履行:辩称其并未实际使用涉案房屋,租赁关系未真实建立。
主张重复起诉:认为本案租金已包含在A公司与C公司另案诉讼(案号:(2019)京0105民初x号)的标的额中,原告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主张合同无效:提出涉案房屋可能涉及违建,违反规划,租赁合同应属无效。
3.法院审理思路:
合同效力与履行事实的认定:法院依据证据认定事实。B公司在《通知函》中自认“承租了体能训练馆”并“搬出”,与其“未实际使用”的抗辩自相矛盾,故认定租赁合同真实有效且已部分履行。B公司关于房屋违建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采信。
关于是否重复起诉的审查:法院查明,A公司与C公司的另案纠纷((2019)京0105民初x号)审理的是“水吧楼”租金,而本案诉争的是“体能训练馆”租金,二者租赁标的物不同,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构成重复起诉。
关于债务加入与违约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C公司在《还款协议》中明确承诺对B公司的到期租金承担偿还责任,该约定构成债务加入,C公司应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三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未明确是日利率还是总金额比例。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折算日利率约0.0657%)计算,高于合同文义可解释的标准。法院将“百分之三”解释为对欠付租金总额的惩罚比例,即994,912.44元的3%,故支持违约金29,847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判决主文: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核心判项:
被告B公司、被告C公司连带向原告A公司支付租金994,912.44元。
被告B公司、被告C公司连带向原告A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847元。
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3,749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公告费560元,由C公司负担。
4.判决效力:本案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