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承租方在房屋交付前单方解约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纠纷。
基本事实:
2021年4月13日,出租方A公司与承租方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免租装修期自2021年5月16日开始。B公司支付了保证金及首月租金、物业费。合同签订后仅十余天,B公司即于2021年4月26日因其自身原因发函要求解约,此时房屋尚未实际交付。双方确认合同于4月27日解除。A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将房屋另租他人。
主要争议:
1.违约损失(空置期)的计算:A公司主张空置期损失应从合同签订日(4月13日)计算至另行出租日(7月1日);B公司则认为其未使用房屋,造成损失很小。
2.其他损失项目的承担:A公司主张B公司应赔偿其已支付的律师费及可能产生的中介费损失;B公司则认为该等费用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应由其承担。
3.物业费返还责任主体:A公司主张首月物业费系支付给C公司,应由C公司返还;B公司认为其缴费依据是与A公司的租赁合同,且A、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应由A公司返还。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退还大部分保证金、全部首月租金及物业费(扣除了部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
核心策略是证明B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多项实际损失,应全额扣除B公司已付款项作为赔偿。
具体主张及理由:
扩大损失范围:主张空置期损失起算点应为合同生效日(签约日),并提交新租赁合同证明房屋空置至7月1日,试图将损失期间最大化。
主张间接损失: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及与中介公司的和解协议,主张律师费、中介费均为B公司违约导致的直接、可预见的损失,应予赔偿。
否认返还义务:辩称物业费收款方为C公司,且两公司财务独立,返还责任主体应为C公司。
2.被上诉人(B公司)方:
核心策略是主张自身违约责任轻微,对方主张的损失过高或无关。
具体主张及理由:
限制损失范围:强调合同约定交付日为5月16日,此前房屋未交付,其未使用房屋,实际造成的空置损失应从交付日开始计算,且其已支付的款项(相当于两个月租金)已足以弥补A公司损失。
否认关联费用:主张律师费非必要支出,中介费系A公司自身商业政策产生,与B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均不应由其承担。
原审第三人(C公司):同意A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支持A公司的主张。
3.法院审理思路:
关于空置期损失:认为房屋约定交付日为5月16日,A公司此前未交付房屋,故空置损失应从5月16日起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B公司过错、A公司另租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违约金金额(相当于扣减部分保证金)并无不当。
关于律师费与中介费:认为律师费非必然发生的损失,且一审判决已通过扣除保证金的方式弥补了A公司损失。中介费涉及另一法律关系,且B公司称其系与A公司直接签约,故A公司可就此另行解决,本案不予处理。
关于物业费返还:认定B公司缴纳物业费的依据是其与A公司的租赁合同,且A公司与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判决由A公司向B公司返还物业费并无不当。
三、案件结果
1.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
A公司向B公司退还保证金709,813元;
A公司向B公司退还房屋租金602,778.08元;
A公司向B公司退还物业费73,234.72元。
2.诉讼费用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72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3.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