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政府主导的集体土地回收、非住宅腾退导致租赁合同解除,进而引发的损失赔偿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15年10月27日,承租方A公司与出租方B公司续签《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租赁涉案房屋及场地,租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核心约定:因政府拆迁、征用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担责;A公司转租产生的问题自行承担;A公司所建房屋及装饰装修在合同期内仅有使用权,所有权归B公司。2018年,因市、乡两级政府实施城乡一体化及非宅腾退,B公司与土地所有权方C村委会解除了基础租赁合同,并据此通知A公司终止合同。A公司对腾退日期有异议但未否定合同终止,后涉案场地被停水停电。
主要争议:
1.合同解除的事由是否属于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特指政府行为),以及B公司是否有权据此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如何认定;
3.合同解除后,A公司主张的其自身投入的装修损失、需赔偿次承租人的损失及预期租金收益是否应由B公司承担。
诉讼过程:
A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合同于2019年3月19日解除,并索赔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合同于2018年12月14日解除,并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赔偿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否定合同解除的合法性,主张B公司系违法解除,从而为其损失索赔奠定基础。
具体主张与理由:
限缩解释“不可抗力”:主张合同条款明确列举的“不可抗力”仅指“洪水、地震、政府拆迁、征用”,B公司依据的政府“腾退回收”会议纪要不属于约定情形,一审法院扩大解释有误。
主张违法解除:认为B公司是因自愿与C村委会解约而丧失出租权,主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属不可抗力,构成违法解除。
以关联案件佐证:援引其与次承租人D公司另案判决(该案中法院未采纳A公司提出的“不可抗力”抗辩),主张本案应“同案同判”,不应认定不可抗力。
质疑损失认定前提:主张一审驳回其损失赔偿请求,是基于错误认定了“不可抗力”解除的前提,故该结论亦错误。
2.被上诉人(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坚守合同约定与一审判决,主张依约免责。
具体主张与理由:同意一审判决。主张合同解除系因政府腾退的不可抗力事件,其已履行通知义务;且合同已明确约定转租风险、装修所有权归属及不可抗力下的责任免除,A公司的损失索赔无合同与法律依据。
3.法院审理思路:
尊重合同约定,探究当事人真意:法院审理的核心逻辑是严格依据合同文本。首先,认定双方在合同中已将“政府拆迁、征用”明确约定为可以导致合同终止的“不可抗力原因”,这是双方自愿设定的特殊解约条件。其次,结合合同其他条款(如7.2条),认定双方对“不可抗力”与“不可抗拒的事项”理解一致,后果均为“合同终止”。因此,政府主导的腾退回收行为符合双方约定的解约条件,B公司有权依约通知解除。
坚持合同相对性,独立判断各法律关系:法院明确否定了A公司“同案同判”的主张。指出A公司与D公司的合同、B公司与A公司的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各有不同的条款和约定。在A、D的合同中,“不可抗力”未被采纳,不影响在本案合同语境下对同一事由的性质认定。这严格遵循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以约定为准,分配合同解除后果:在认定合同依约解除后,损失承担问题完全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已明确:A公司转租的责任自负、装修物所有权归B公司、合同因不可抗力终止后双方“各负其责”。因此,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其自身装修损失、对次承租人的赔偿及租金收益损失,均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1.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核心判项:
确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4日解除。
驳回A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261.5万元的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27,719.88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