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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租赁:出租人”一房二主”无法交付,百万工程款抵扣租金变”资金占用”,利息照付》

发布者:白小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因出租人(A公司)自身原因无法向承租人(B公司)交付租赁房屋,导致合同解除并引发的租金返还及利息支付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22年4月29日,出租方A公司与承租方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22年4月3日至2027年4月29日,其中前12个月为装修免租期。合同核心约定包括:B公司此前为A公司施工的工程尾款1110444.55元,用于一次性抵扣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及未来部分租金。合同签订后,因A公司与涉案房屋的上游出租人C公司存在纠纷,C公司于2022年7月收回房屋并在涉案房屋门口张贴通知,导致A公司无法向B公司交付房屋,合同无法履行。

主要争议:

1.合同解除的责任归属;

2.合同解除后,A公司是否应向B公司返还已抵扣的“租金及押金”(即工程款尾款)并支付利息,特别是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诉讼过程:

B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A公司返还租金及押金1110444.5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及支付利息(年利率3.7%,自2022年7月23日起算),驳回了违约金等其他请求。A公司不服,仅就支付利息的判项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针对利息判项进行上诉,主张不应支付利息,以减轻自身责任。

具体主张与理由:

主张合同无利息约定:强调双方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解除时需要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付利息缺乏合同依据。

主张免租期内无租金损失:指出合同解除时仍处于约定的12个月免租期内,B公司并未实际支付现金租金,故A公司占有该笔款项(工程款转化而来)并未给B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不应计算利息。

2.被上诉人(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坚持一审全部判决结果,特别是关于A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返还资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主张。

具体主张与理由:在二审中未提交新意见,坚持其在一审中的诉讼主张,即因A公司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公司应返还资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3.法院审理思路:

锁定二审争议焦点:法院将审理焦点明确限定在上诉请求范围内,即“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不再审查一审已确认且双方无异议的合同解除、款项返还等事实。

依据违约责任确定利息起算点:法院的核心逻辑是,利息是违约方占用资金造成的损失赔偿。既然已认定因A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解除,A公司就负有返还相应款项的义务。返还义务的产生时间,应始于B公司权利受损之时,即B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法使用房屋、合同目的落空的时间点(2022年7月23日C公司张贴通知之日)。自该日起,A公司占用本应返还的款项,即应开始计算利息损失。

驳回“免租期”抗辩:法院未采纳A公司“免租期内无损失”的主张。其逻辑在于,案涉款项性质虽为“以工程款抵扣的租金与保证金”,但在合同解除、租赁关系不复存在后,该款项即转化为A公司因违约而占用的B公司财产。利息是针对“资金占用”本身的补偿,与款项最初是否为“免租期租金”无关。只要A公司未及时返还,就造成了B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1.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核心判项:

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A公司向B公司返还租金及押金合计1,110,444.55元。

A公司以1,110,444.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向B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3.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4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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