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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案成功改判

发布者:长丰北城阎军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0日 9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当事人蒋某因承揽合同纠纷起诉某村委会。但蒋某一审诉讼中没有委托律师代理,个人独自参与诉讼,由于其对民事诉讼流程不熟悉、证据准备不充分,一审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请。当事人蒋某不服决定上诉,后蒋某委托阎军律师代理其上诉,在二审阶段,阎军律师精心撰写上诉状,仔细分析案情实际,认真确定诉讼策略,根据一审中证据不充分的情况,重新寻找可以还原案情事实的证据,在举证期向法院申请四名证人出庭作证。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了案情实际,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部分内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 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军,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某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沈某,职务:村书记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民初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付蒋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并没有查清事实,蒋某与某村委会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二、蒋某承揽的工作内容包括吊顶等内容,这是某村委会指定的施工维修要求。三、蒋某已全面完成了承揽工作,但至今未收到维修费用。

综合法院认定的补充证据及一审中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政府对某村进行老村庄拆迁改造,由于村民赵某的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时任某村村委会主任张某安排上诉人蒋某对村民赵某的安置房进行加固维修,维修完成后,该房屋的加固、瓷砖工程等费用已由某村村委会向施工人支付,但蒋某负责的吊顶项目施工工资和材料款共计17568元,仅由张某于2013年年底签字“同意支付”后,一直未能实际支付。

本院认为,虽然20121011日协议书记载:“本协议签字后赵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房子质量问题”,但该协议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之外的主体无约束力,后赵某要求村里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时任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村主任张某安排蒋某等人对案涉安置房进行包括吊项在内的加固维修,该行为应为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由某村委会承担,应由某村委会给付相应维修费用。在蒋某出具的2013118日清单中明确列明了工程的分项价款,某村委会主任张某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同意支付”,应视为某村委会对工程价款17568元予以认可。上诉人蒋某据此要求某村委会支付项目人工费和材料款共计1756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人民法院民初某号民事判决;

二、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蒋某承揽报酬17568元。

律师分析

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案外人张某时任被上诉人村委会主任一职,其关于案涉房屋维修的指示、安排及签字认可结算单等行为系正常履职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本案上诉人蒋某已经提供被上诉人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据,表明双方之间就应付款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另外,本案上诉人未能与被上诉人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及结算单,根本原因在于被上诉人自身管理不完善,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依赖于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公信力,被上诉人不能因为自身管理问题就将合同订立的不规范后果归责于合同相对方,这明显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相对方因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外观从而与村委会达成承揽合意,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上诉人蒋完全有理由相信承揽活动系村委会的安排,是案外人张某在行使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行为。

本案发生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村委会负责人人员发生了变动,现任村委会主任以不知情为由拒不支付上诉人的报酬。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承揽合同关系,且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承揽义务。被上诉人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变更,不能成为其不支付报酬的理由。

律师观点:

本案可以体现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和能力。对于民事案件在起诉、举证、质证、辩论中各种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因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能够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且由于律师的参与有利于查明案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因此律师在诉讼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在本案的一审、二审中有鲜明的对比反应。

阎军律师,联系方式:18055136280(手机微信同号),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9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