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长丰北城阎军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30日 5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老百姓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时,由于自己的不小心,在道路上行驶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自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明确责任、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妥善处理后续事宜至关重要。阎军律师最近代理了几起类似案件,针对电动车的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由于负主要责任,如何得到相应的赔偿问题,阎军律师以此文进行分析解答。
一、法律责任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基本规则和各方的责任,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在交通事故中,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民事赔偿责任
在电动车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中,虽然电动车负主要责任,但由于机动车负次要责任,那么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机动车一方因有责,首先须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因此,机动车由于负次要责任的前提下,按《民法典》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若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在人民法院的审理中,一般情况下会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判由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三、应对措施
(一)积极配合调查
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经过,提供相关证据。这有助于交警部门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也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二)及时就医和保留证据
如果在事故中受伤,应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诊断证明等证据。并且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也应妥善保存。另外,在伤情稳定后,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对自己产生的误工损失提供完整证明。
(三)与对方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也应从中吸取教训,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亲办案例:
原告:唐某,男,X 年X 月 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县X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军,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X 年X 月X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县X镇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X市X区XX
原告唐X与被告X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 XX 月 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原告赔偿金共计 162915.93 元(详见赔偿清单,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XX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XXXX 年X 月 X日X 时X 分,原告唐X驾驶二轮电动车沿X县X镇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X交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路口时,与被告XX驾驶的沿 XX 省道由南向北行驶的皖XXXX 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唐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伤,原告唐X手机受损的交通事故。XXXX年 X 月 XX 日,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唐X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先由 120 急救车送到XX县医院,后又转院至XX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肋骨骨折、肺挫伤等。经安徽XX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唐X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唐X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肋骨骨折 6 根以上,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二)误工期为 120 日,护理期为 60 日,营养期为 60 日。因此,原告唐X因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被告XX应当赔偿其财物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 162915.93 元。另,案涉机动车在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XX辩称,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
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辩称,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于本调解书收到之日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唐X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 147200 元 ; 二、原告唐X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本起事故产生的纠纷本案一次性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XXX 元,减半收取 XXX 元,由原告唐X 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