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北城阎军律师
长丰北城阎军律师
安徽-合肥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可以基于产品问题而迟延支付货款?

发布者:长丰北城阎军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一份太阳能集热器的购销合同,用于C医院西区的太阳能热水项目。合同总价为980100元,B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分三期支付货款。A公司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B公司仅支付了前两期部分货款,总计200000元,剩余780100元未支付。A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货款780100元及违约金(以7801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8日起每日按未付货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同时,驳回了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保函费用。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B公司承担。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履行:A公司主张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而B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B公司则辩称A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了项目的验收。

2、产品质量与验收:B公司提出A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包括检测报告延迟提供、产品参数不符、联箱接口不符合安装标准等。但法院审理发现,A公司已积极提供所需材料,且B公司已确认收货并使用,目前项目已进入验收阶段。

3、违约金的计算: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情况,判决B公司应支付违约金,但调整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计算。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履行、产品质量、违约金计算等多个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点评:

1、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A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B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产品质量与验收:在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和验收是关键环节。卖方应确保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和质量标准,买方应及时进行验收并提出异议。本案中,尽管B公司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法院认为A公司已提供了必要的证明材料,且B公司已使用产品,因此B公司的辩解未被采纳。

3、违约金的合理性:违约金的计算应基于实际损失,并符合合同约定。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调整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4、诉讼费用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败诉方通常需承担诉讼费用。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败诉方,被判决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院对合同履行的严格监督,以及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重沟通和证据保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阎军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省法律援助律师,长丰县政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9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