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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款转为借款的民间借贷案例

发布者:长丰北城阎军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30日 5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分析: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其合伙入股资金,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原告借给被告共计XXX万元,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写明借款金额、借期、利率、违约责任等条款, 被告借款的用途为投资入股,因此双方的借款合同已成立并合法有效,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军,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XXX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14.8%(四倍LPR)计付利息,利息暂计算为XXX元,从X年X月X日起付至起诉受理之日X年X月X日止,最终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利随本清;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X元以及与诉讼相关的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两人与另外一个朋友计三人决定合伙创业。三人共资成立合肥市某某有限公司,由于被告一直没有钱,被告就向原告借款,所借资金由被告投入到公司中作为其入股的股份。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上面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条款, 当时在借据上约定是借期是十个月,但现在已超过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一直不予归还借款及不予支付利息。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以及案外人某某于 X 年 X 月 X 日成立某某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X年X月停止经营,三股东于X年X月X日针对投入公司的经营资金和收益进行最终核算,经三方共同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XX 元, 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经沟通,将被告上述欠款转化为借款,并确定总额为 XXX 元整,被告出具《收据》、《借据》各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 XXX万元,签订本借条之日起视为借款人收到借款;月利息为借款额的2%,即每月共24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至X年X月X 日还清以上款项;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本金及利息的,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违约金按照本金的1%日息计算,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借据出具后,被告至今未支付过利息和本金。

本院认为,被告将拖欠原告的公司相关投资及收益款项转化为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和收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月利息2%,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现原告主张按年利率 14.8%,自X年X月X日计算利息,暂计算至X年X月X日为XXX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本金XXX元,并支付利息XXX元(利息暂计算至X年X月X日,此后按年利率14.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X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阎军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省法律援助律师,长丰县政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9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