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训练致股骨骨折?医院未尽特殊注意义务,被判承担 70% 责任
案情回溯
2025 年初,患者孙某某因左膝关节创伤性病变接受了膝关节松解术等多次手术治疗,术后遗留关节僵硬、肌肉萎缩等问题。为进一步功能恢复,孙某某于 2025 年 3 月入住某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入院诊断明确记载其患有血友病,同时存在膝关节粘连、小腿肌肉萎缩等情况。
入院后,医院为其制定了包含蜡敷治疗、中频电治疗、大关节松动训练在内的常规康复方案。2025 年 4 月 2 日,孙某某在接受膝关节松动康复训练过程中,突发膝关节弹响,随即出现剧烈疼痛,左下肢活动严重受限。事发后医院初期未考虑骨折可能,后续经外院检查,确诊存在左股骨中下段骨挫伤、骨折相关改变。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孙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并申请司法鉴定明确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
法律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围绕医院的诊疗过错展开,这也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定责要件,医院主要存在两处关键过错:
1. 特殊体质患者的风险评估与方案制定存在缺陷
血友病患者普遍存在凝血功能异常、骨质强度下降、组织脆性增加的生理特点,叠加患者既往多次膝关节手术史,属于康复训练的高风险人群。医院在接诊时虽知晓患者的血友病病史,但在制定康复训练方案时,未针对其特殊体质调整训练强度与操作方式,未充分预判关节松动可能引发的骨折风险,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
2. 损伤发生后的诊断与处置存在疏失
训练过程中,患者已经出现 “关节弹响 + 剧烈疼痛 + 活动受限” 的典型损伤信号,医院未能第一时间停止训练并完善影像学检查,反而初期否认骨折可能,延误了损害的及时识别与干预,存在诊疗处置上的过失。
除此之外,本案还涉及两项常见法律争议:一是患者自身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认定;二是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核算标准。
法院判决
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某人民医院的康复治疗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孙某某左股骨中下段骨折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同时评定了对应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法院审理认为:
· 医院存在康复风险评估不足、不良事件处置不当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 患者自身血友病、多次手术史导致骨质条件差,是损害发生的基础性、条件性因素,可相应减轻医院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医院承担70% 的赔偿责任,判决:
1. 医院赔偿孙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104040.07 元;
2. 医院支付孙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
3. 医院退还孙某某多预交的医疗费 1521.43 元;
4. 本案鉴定费 9100 元由医院承担。
律师提醒
1. 特殊体质就医,主动告知病史是第一要务
患有血友病、骨质疏松、凝血障碍、严重骨病等基础疾病的人群,在接受康复、推拿、手术等各类医疗操作前,务必完整告知医护人员自身病史与既往手术史。主动提示风险,既是保护自身安全,也能帮助医方制定更适配的诊疗方案。
2. 康复治疗属于医疗行为,绝非普通保健
很多人误以为康复训练是 “养生放松项目”,实际上关节松动、肌力训练等均属于专业医疗操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人员实施,且必须先风险评估、再制定方案。如果训练中出现突发剧痛、关节异响、活动受限,一定要立即叫停并完善检查,切勿强忍硬练加重损伤。
3. 医疗损害维权,司法鉴定是核心定责依据
医疗纠纷专业性极强,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不能仅凭主观感受判断。维权时应第一时间封存病历、留存全部诊疗票据与影像资料,通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明确责任,这是主张赔偿的核心证据。
4. 精神损害赔偿需达到 “严重损害” 标准
只有人身权益受损达到严重程度,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结合损伤程度、治疗周期、对生活工作的长期影响等综合酌定金额,并非只要发生医疗损害就能主张高额精神抚慰金。
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是过错责任,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永远与患者的风险程度相匹配。越是特殊体质、复杂病情,越需要更高标准的诊疗审慎义务。
(本文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作法律科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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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