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宝晶律师
贾宝晶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佛山
17876176698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潮州、东莞、佛山、广州、河源、惠州、江门...

咨询我
09:00-21:59

介入手术患者坠床身亡:医院两大核心过错,被判全责赔偿 58 万

作者:贾宝晶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次举报
2026-08-27

介入手术患者坠床身亡:医院两大核心过错,被判全责赔偿 58 万

案情回溯

2021 年 7 月,年近八旬的患者应某某因尿毒症透析通路问题,前往天津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患者有 20 余年尿毒症病史,曾行肾移植术后出现排异,长期规律血液透析,同时合并 40 余年高血压、脑梗病史,身体基础条件较差。此次入院拟行静脉造影 + 头静脉球囊扩张介入手术,以改善透析内瘘功能。

2021 年 7 月 8 日,患者在手术结束阶段,从手术检查床上面部朝下坠落,当即造成左上唇贯通撕裂、面部淤血肿胀。急诊 CT 进一步提示: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肋骨骨折。患者随即转入 ICU 抢救,此后病情持续危重,多次在 ICU 与普通病房间往返救治,累计住院长达 661 天,最终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住院期间,家属按医院要求先行支付了 70000 元抢救费用,其余医疗费未予结算。2024 年 9 月,医院率先向法院起诉,要求家属支付拖欠的医疗费共计 174 万余元。家属遂提起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主张医院对患者坠伤及死亡存在严重过错,索赔各项损失合计 63 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查明:患者死亡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记载直接死因为心肌梗死,但医院未就尸检的必要性、法律后果向家属进行书面告知;家属因情感因素未同意尸检,遗体已火化。诉讼中医院申请就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先后被十余家司法鉴定机构以 “未行尸检、死因无法明确” 为由退回,鉴定程序最终无法推进。

法律焦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院内安全防护缺失、尸检告知不到位引发的医疗损害纠纷。医院的医疗过错集中体现在两个核心环节,也是最终被判全责的关键原因:

1. 诊疗安全保障义务缺位,直接造成坠床重伤后果

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诊疗行为的附随义务,也是医疗过错的常见认定情形。对于高龄、体弱、行动能力受限,且处于手术 / 介入操作中的患者,医院更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防护栏、必要的肢体约束、全程医护监护等,防范坠床等意外伤害。

本案中,患者在医院管控的手术检查床上发生坠落,且为面部朝下的高能量损伤,直接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等致命性损害。这一事实足以说明,医院在手术操作前后的安全监护、防护措施上存在重大疏漏,未充分尽到与自身医疗水平相匹配的安全注意义务,该过错与患者的初始重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 未依法履行尸检提示义务,导致因果关系举证不能

在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中,死亡原因是判断诊疗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核心前提。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包括尸检的必要性、期限以及拒绝尸检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医院作为专业机构,在患者死亡且明显存在医疗争议的情况下,未履行法定的尸检告知义务,最终导致遗体火化后死因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查明。对此,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因果关系无法查明的举证不利后果,其 “患者死于自身心肌梗死,与坠伤无关” 的抗辩主张,因无有效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医院诊疗过程中坠床并遭受严重损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医院未履行尸检提示义务,导致本案医疗过错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无法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查明,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医院承担。结合医院在诊疗安全保障上的明显过错,法院认定天津市某医院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逐项核算,法院最终支持的合理损失包括:

· 医疗费:家属实际支付的 70000 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 661 天、每日 100 元计算,共计 66100 元;

· 营养费:按 661 天、每日 50 元计算,共计 33050 元;

· 护理费:结合患者伤情酌情支持 150 天,按每日 150 元计算,共计 22500 元;

· 死亡赔偿金:患者死亡时已满 75 周岁,按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5 年,共计 288525 元;

· 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给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支持 50000 元;

· 丧葬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6 个月,共计 51240 元。

以上各项损失合计 581415 元,全部由天津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家属主张的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住宿误工费、病历复印费、护理用品费、用血互助金等项目,因缺乏充分证据或无明确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律师提醒

1. 院内坠床≠患者自担风险,医院安全义务是法定的

不要误以为 “患者自己摔的就是自己的责任”。对于住院患者,尤其是高龄、术后、重症、行动不便的人群,医院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床栏缺失、监护不到位、风险告知不足、约束措施不当导致的坠床,医院均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2. 患者死亡后,尸检告知是医院的法定义务

很多家属因情感因素拒绝尸检,但要注意:书面告知尸检的必要性和后果,是医院的义务,不是家属的义务如果医院没有出具书面告知并让家属签字确认,最终因未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查明的,不利后果由医院承担。家属维权时可重点核查医院是否履行了该告知程序。

3. 被医院起诉索要医疗费,可反诉主张损害赔偿

当医院起诉追讨医疗费时,家属不必被动应诉。若认为诊疗存在过错造成了损害,可在同一案件中提起反诉,主张医疗损害赔偿。两项款项源于同一诊疗行为,法院可一并审理、相互抵扣,大幅降低维权的时间成本。

4. 护理费、营养费主张要合理,无票据也可获支持

长期住院的重症患者,即便没有完整的护工合同、护理费发票,法院也会结合伤情、护理依赖程度,参照当地护工市场标准酌情支持护理费营养费通常按住院天数结合当地标准计算,无需单独的营养费票据。

5. 高龄患者死亡赔偿金按年限递减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并非一律 20 年:60 周岁以下按 20 年计算;60 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 周岁以上的,统一按 5 年计算。索赔时需根据患者实际年龄准确核算,避免主张过高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

(本文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作法律科普用途)

晶志法律服务,专注医疗纠纷维权,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贾宝晶律师,联系方式17876176698 。现执业于广东华商(佛山)律所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拥有十余年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620********1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
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
1440620********16 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