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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术后螺钉断裂、骨不连致八级伤残:医院三大诊疗过错,被判担责七成

作者:贾宝晶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次举报
2026-08-25

骨折术后螺钉断裂、骨不连致八级伤残:医院三大诊疗过错,被判担责七成

案情回溯

2021 年 2 月,患者郑某因意外摔倒致右大腿肿痛,前往某甲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股骨骨折,院方为其实施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住院 16 天后出院。

术后郑某遵医嘱定期复查,但骨折始终愈合不佳,院方先后给予石膏外固定等保守治疗均无明显好转。后续影像学检查显示,骨折不仅未愈合并发生移位,内固定螺丝钉也已断裂。

2023 年 2 月,郑某以 “右股骨骨折术后 2 年、右大腿异常活动 1 年” 再次入住该院,诊断为右股骨陈旧性骨折骨不连、内固定物断裂,接受二次翻修手术,取出断裂内固定并重新复位固定 + 植骨修复。然而术后郑某症状并未得到理想改善,仍存在疼痛、肢体短缩、膝关节活动受限等问题,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

经诉前共同委托司法鉴定,认定某甲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郑某损伤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 24 个月。诉讼过程中,郑某就部分事项申请重新鉴定,最终确认护理期、营养期以 194 日为宜,患者无护理依赖,同时进一步认定院方对郑某骨髓炎的发生同样存在主要过错。

另查明,某甲医院在某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本次纠纷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律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认定,结合司法鉴定意见,院方的医疗过错主要集中在三个关键环节:

1. 首次手术及术后管理存在缺陷,直接导致骨不连与内固定断裂

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出现骨不连、螺钉断裂,并非单纯的 “手术并发症”。鉴定意见明确,院方在首次手术中对内固定的选择、骨折复位操作或术后康复方案制定存在疏漏,且在患者长期愈合不佳时,未能及时评估骨不连风险、调整治疗方案,是造成骨折不愈合、内固定物疲劳断裂的主要原因,未尽到基本的诊疗安全注意义务。

2. 二次翻修手术防控不当,继发骨髓炎加重损害

针对骨不连的二次手术中,院方在感染防控、手术操作规范方面存在过失,导致患者继发骨髓炎,不仅延长了治疗周期,还进一步加重了肢体功能损害。该过错与新增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院方同样承担主要责任。

3. 病情随访与风险预判不足,延误最佳干预时机

患者术后持续愈合不良的较长时间内,院方始终采取保守观察的处置方式,未及时启动手术翻修评估,也未充分告知患者骨不连的进展风险,属于诊疗处置上的懈怠,错失了避免损害扩大的最佳时机。

除此之外,本案还涉及三项高频法律争议:

· 原发病费用扣除规则:首次住院中治疗原始骨折的基础费用,属于患者自身原发损伤的必要支出,仅就医疗过错造成的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医保报销部分不重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适用 “填平原则”,医保统筹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不属于患者实际损失,法院仅支持个人自付部分的赔偿。

· 医疗责任保险直接赔付:医院投保执业责任险且事故在保险期内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直接向患者赔付赔偿款,同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认定,结合司法鉴定意见,院方的医疗过错主要集中在三个关键环节:

1. 首次手术及术后管理存在缺陷,直接导致骨不连与内固定断裂

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出现骨不连、螺钉断裂,并非单纯的 “手术并发症”。鉴定意见明确,院方在首次手术中对内固定的选择、骨折复位操作或术后康复方案制定存在疏漏,且在患者长期愈合不佳时,未能及时评估骨不连风险、调整治疗方案,是造成骨折不愈合、内固定物疲劳断裂的主要原因,未尽到基本的诊疗安全注意义务。

2. 二次翻修手术防控不当,继发骨髓炎加重损害

针对骨不连的二次手术中,院方在感染防控、手术操作规范方面存在过失,导致患者继发骨髓炎,不仅延长了治疗周期,还进一步加重了肢体功能损害。该过错与新增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院方同样承担主要责任。

3. 病情随访与风险预判不足,延误最佳干预时机

患者术后持续愈合不良的较长时间内,院方始终采取保守观察的处置方式,未及时启动手术翻修评估,也未充分告知患者骨不连的进展风险,属于诊疗处置上的懈怠,错失了避免损害扩大的最佳时机。

除此之外,本案还涉及三项高频法律争议:

· 原发病费用扣除规则:首次住院中治疗原始骨折的基础费用,属于患者自身原发损伤的必要支出,仅就医疗过错造成的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医保报销部分不重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适用 “填平原则”,医保统筹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不属于患者实际损失,法院仅支持个人自付部分的赔偿。

· 医疗责任保险直接赔付:医院投保执业责任险且事故在保险期内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直接向患者赔付赔偿款,同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诉讼费用。

律师提醒

1. 内固定术后异常,别盲目 “保守观察”

骨折术后若出现持续加重的疼痛、肢体异常活动、负重受限,或复查提示骨愈合延迟、内固定松动,切勿只遵从单一医疗机构的保守治疗建议,应及时到上级医院复诊评估。完整留存所有病历、影像资料、缴费凭证,怀疑诊疗过错时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固定维权核心证据

2. “手术并发症” 不是医院的免责金牌

很多医疗机构会以 “并发症属于医疗风险” 为由拒绝赔偿,但法律上的免责有严格前提:该并发症必须是现有医疗水平下难以预见、难以完全避免,且院方已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和完整防范义务。如果并发症源于手术操作不规范、术后管理疏漏,医院仍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3. 医保报销部分,不能重复主张赔偿

医保统筹支付的医药费本质是社保基金承担的费用,不属于患者个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医疗损害索赔时,法院只会对个人自付、自费的部分按责任比例核算赔偿,重复主张医保报销部分不会得到支持。

4. 医院投保医责险,患者赔偿更有保障

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机构的强制 / 常规执业保险,一旦认定医疗过错,保险公司会在保额范围内直接向患者支付赔偿款,大幅降低了医院无力赔付、执行困难的风险,是患者维权时的重要支付保障。

5. 两次鉴定不一致,以重新鉴定覆盖事项为准

诉前共同委托的鉴定,诉讼中一方有合理理由可申请重新鉴定。对于重新鉴定覆盖的事项(如本案的护理期、营养期),以新的鉴定意见为准;未申请重新鉴定的事项(如伤残等级、过错参与度),无相反证据时仍以原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本文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作法律科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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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晶律师,联系方式17876176698 。现执业于广东华商(佛山)律所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拥有十余年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620********1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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