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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夫妻需要共同承担债务吗?

发布者:胡彬彬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8日 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张某、夏某系夫妻关系。刘某与张某的妹妹张某红系2014年认识朋友关系。2016年刘某因为工程需要资金周转通过张某红向张某、夏某借款。2016年4月8日,夏某通过Y银行转账支付刘某20万元。
同日,刘某在刘某身份证复印件上给张某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张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利息按3%计算(月息)借款人刘某”。款项出借后,刘某多次小数额还款情况。之后刘某未再还款,张某、夏某催要无果诉至该院,请求判如所请。

综上,经一审法院核算,截至2021年6月11日,刘某尚欠张某、夏某借款本金194,600元,尚欠利息57,772.11元。对于2021年6月12日后的利息,以194,600元为基数,按照张某、夏某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夏某借款194,600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6月11日尚欠的利息人民币57,772.11元;
二、刘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夏某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94,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张某、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65元(张某、夏某已预交),由刘某负担,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直接支付给张某、夏某。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求
一、请求判令刘某立即返还张某、夏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108,623.56元;
二、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关于利息标准问题。刘某认为双方约定利息标准为年利率3%。但其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出具的借条上明确载明:“今借到张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利息按3%计算(月息)借款人刘某”。其以括号内说明的形式明确利息标准,一审法院从还款情况、借条文字等多方面确认双方约定利息标准为月息3%并无不当,且已对自2021年6月12日起的利息标准予以调整,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关于债权人问题。刘某认为系向张某借款,与夏某无关。因张某、夏某系夫妻关系,向刘某出借款项发生于张某、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张某、夏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个人财产制。一审判决其向张某、夏某还款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30元,由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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