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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发布者:胡彬彬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6日 17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租住武汉市江汉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x,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xx,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嘉鱼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x、胡彬彬,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地湖北省嘉鱼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x,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孙xx、李x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及其指定辩护人王x、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张xx、胡彬彬、被告人李x及其指定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二、被告人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

三、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

四、在案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七万二千九百三十元及赌博工具电脑一台,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律师点评:在办理该起案件当中,由于当事人家属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找到了我,所以律师介入案件较早,经过在江汉区看守所初次会见孙xx,在初次交谈当中筛选出对本案有用的相关信息,律师在初次会见不宜太刻板严肃,还是应当以安抚当事人情绪为主,在看守所经过一段时间羁押后很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应当在简单交谈当中得到想要的案件信息,而不是生板、冰冷的进行发问,在了解足够信息后,精准掌握可能涉及的罪名并对刑期做出初步判断,向当事人释明接下来的案件流程,做好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工作。经过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沟通交流,最终为孙xx争取到了6个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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