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彬彬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6日 8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详情:原告:余x,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
委托代理人:吴x,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余xx,男,汉族,贵州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咸宁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幕乡金鸡山村
委托代理人:王x,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彬彬,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与被告余xx、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x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x承担。
律师点评: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依赖于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有些时候律师多点耐心,在法院的组织下多与对方沟通,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既让我方当事人减少了赔偿责任,又使对方尽快获得赔偿,还节约了司法资源,以多元化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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