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湾律师
宋湾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濮阳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发布者:宋湾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09日 2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要:

       原告张某某等人与被告濮阳县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相应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房产一套,且约定被告应当于2018年5月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如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房,就当按合同第九条的规定,“逾期不超过90日,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时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购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原告张某某等人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我接受委托后,向张某某等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搜集相关证据……最终经濮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违约金。

二、律师意见

      代理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等人已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截止起诉日,原告仍未收到被告的书面收房通知书,被告也未向原告书面说明无法按期交房的原因,原告等人所购的房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被告也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代理律师认为,被告迟延交房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事实明显,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明显过低,低于对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显失公平。故法院应当维护原告等人的合法权益,相应增加被告违约金的数额。

      

宋湾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濮阳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具有司法资格证A证,律师执业证等,法学理论功底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