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湾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2日 3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侦查机关:濮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辩护人:宋湾,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
侦查机关指控:2020年3月某日左右,王某某和冯某某商量好去冯某家偷东西,2020年3月某日深夜,王某某和冯某某骑电车到了冯某某家的老房子门口,将电动车扔在冯某某家的老房子门口,2020年3月某日凌晨1时许,二人翻墙进入冯某家,从冯某家的房子里偷走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后二人将笔记本电脑放在某家东南角墙头上,将一部手机偷走,后二人又将手机送回冯某家门口的门缝里了。
辩护律师的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王某某实施盗窃行为系冯某某提议的,刚开始没有想要参与实施盗窃,由于冯某某当天下午提议,凌晨一直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这才去接冯某某参与实施盗窃行为。另外,王某某参与盗窃的一个笔记本电脑在逃跑时放在了受害者家的墙头上没有拿走,盗窃的一部手机又放回了受害者家中,且盗窃的物品价值不高。由此可以看出王某某主观恶性小,其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刚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应当依法坚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王某某案发时系在校中学生,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系初犯、偶犯。
四、本案受害人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
综上,王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望贵局依法撤销该案件。
办案人员采纳了本辩护律师的观点,依法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濮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最终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