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湾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9日 3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宋某某
被告:任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湾,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诉任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原告宋某某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2382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称,其与被告任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原告共向被告给付彩礼323826元,包括:被告任某某初次见原告父母给现金4600元,双方在被告任某某家见面给见面礼48888元,定亲给礼金19万元,婚礼当天改口费4万元,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先后向被告任某某转账36834元,原告给被告任某某买手机花费8350元,买衣服花费3000多元。2020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任某某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但被告任某某仅与原告共同生活十几天就走了,也不配合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现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向被告给付了大额彩礼,给原告生活造成很大困难,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中原银行交易明细一份,显示原告2019年4月12日分多笔取款10万元,原告称该款项系给付彩礼;2、原告姐姐宋某某邮储银行交易明细一份,显示2019年4月12日取款4万元,原告称该款项亦系给付彩礼;3、原告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19份,显示原告自2019年1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陆续向被告任某某转账26384元,金额在200元至8000元不等。4、媒人鲁某某出庭作证,鲁某某称其为原告母亲的亲姐姐,因与被告母亲熟悉,就介绍两个孩子认识;被告任某某第一次去原告家,原告母亲给了4600元红包;二人确定谈对象后,原告到二被告家,给二被告48888元;定亲当天,原告给被告19万元;婚礼当天原告母亲给被告任某某改口费4万元;以上给付款项都是给的现金,媒人均在现场;媒人还听说结婚前原告给被告任某某买了个手机,买衣服花费三千多元。
宋律师代理被告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1、宋某某诉称的323826元彩礼不属实。首先,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赠与给女方的聘礼和礼金,一般为一次性的大额支付。宋某某诉称的微信支付宝转账、买手机、衣服花费均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双方之间均互有转账,属于恋爱之间的赠与,不应认定为彩礼,更不应当返还。婚礼当天的改口费系双方父母赠与给双方的,宋某某的父母给任某某两万元,任某某的父母给宋某某两万元,该费用也不应认定为彩礼,更不应返还。其次,宋某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只能证明2019年4月12日取款事实,根本无法证实向任某某支付了见面礼48888与彩礼19万元,结合双方举行婚礼的时间,所谓彩礼支付的时间也不符合常理。宋某某申请的出庭作证的鲁某某的证言更不具有可信度,鲁某某作为宋某某的亲姨,与宋某某存在亲属关系,其证言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其当庭陈述的内容与向法庭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的内容相矛盾,其当庭也承认书面的证人证言并不是其本人书写,且承认大部分事实是宋某某告诉她的,他并没有亲眼所见。故宋某某主张的彩礼数额根本不属实。
2、任某某与宋某某举行结婚典礼后共同生活了一年多,且经历了怀孕流产,不负有返还彩礼的法定义务。任某某与宋某某于2019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10月22日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并共同生活一年多,在共同生活期间怀孕,后流产,对此宋某某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鲁某某已经当庭证实。在共同生活期间任某某 将收到的8400元已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花费完毕,不负有返还彩礼的法定义务。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告要求退还彩礼,原告称共给付被告任某某彩礼323826元,要求全额退还,被告任某某认可收到彩礼8400元。原告称彩礼包括:被告任某某初次见原告父母给现金红包4600元,双方确定谈对象后,原告到二被告家给被告任某某见面礼48888元,定亲给被告任某某礼金19万元,婚礼当天给改口费4万元,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先后向被告任某某转账36834元,原告给被告任某某买手机花费8350元,买衣服花费3000多元。对此本院认为,彩礼为结婚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一般为一次性大额给付,日常发送的红包、改口费、夫给妻转款、购买衣物首饰等不属于彩礼,不适用彩礼的规则处理。对于原告所称的两次大额给付,一次为48888元、一次为19万元,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仅能证明原告及其姐姐在银行有取款记录,取款是否用于给付彩礼,原告申请证人鲁某某出庭作证,鲁某某表示给付彩礼时其均在现场,因鲁某某系原告母亲的亲姐姐,双方具有较为亲近的亲属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该证言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综上,原告向被告任某某给付高额彩礼有属实可能,但达不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原告是否给予被告高额彩礼真伪不明,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任某某认可收到彩礼8400元,对于该8400元应否退还,虽然原告与被告任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于2020年10月22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被告任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怀孕,后流产,综合以上情况,该8400元应不予退还。
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原告对一审结果不服,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最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