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湾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2日 5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XX,辩护人:宋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乔XX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清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并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一部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X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清丰县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秋季种麦时,被告人乔XX在本村村西头路南自家梨园内种植了大量罂粟,2020年3月19日10时许,被清丰县公安局民警在清丰县古城XX开展禁种铲毒排查走访时当场发现。民警在村干部乔XX的见证下将现场的罂粟幼苗铲除并清点,共计2630株,并当场传唤乔XX去当地派出所接受讯问。经讯问,乔XX对自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将疑似罂粟植株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清丰县公安局送检的一份检村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公诉机关建议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辩护律师的意见:
一、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自幼没有上过学,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种植罂粟系违法行为,被告人乔XX当时撒的罂粟籽也是在路边捡的,且随便撒在了种植梨园的地里,想长成后蒸着吃。另外,关于本罪中的种植,包含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除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众多环节,而被告人乔XX只是参与其中播种这一环节,没有实施其他环节就被清丰县公安局民警进行了铲除,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乔XX的行为是由于认知局限,法律意识淡薄所导致,且其行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社会危害。
二、被告人乔XX经传唤到案后经办案人员告知后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积极配合侦查人员,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结合本案乔XX系坦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之前无犯罪前科,品行良好,本次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在过去的生活中,一直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无任何犯罪前科,本次系初犯、偶犯。
四、被告人乔XX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以及精神状态都不是太好,所以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身体现状,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处缓刑,并降低罚金数额。
判决结果:
被告人乔X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