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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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地受伤责任“花落谁家”?

发布者:宋湾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8日 21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某某,诉讼委托代理人:宋X河南XX。

被告:某某,包工头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濮阳XX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被告:刘XX

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均系被告马X某雇佣的木工组工人。2019年9月1日原告在濮阳XX华龙区泰和兴龙湾施工工地50号楼前商业楼第三层拆柱模板时,架上的方木断裂导致原告摔下来受伤,原告随即被送往濮阳某医院治疗,被误诊为脚面骨折,经治疗未见效果经濮阳XX中医医院治疗。后原告又去清丰县某骨科门诊、清丰县城XX医院诊断为“左侧根骨骨折”,后来原告去濮阳XX某医院住院治疗25天,出院后在清风县某卫生院进行康复检查。

本案涉案工程首先由具备施工资质的的被告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包,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的部分分包给被告濮阳XX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XX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告马X某。被告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在被告某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险,

律师观点:

一、首先,原告刘XX受马X某雇佣在工地进行施工,工资由马X某发放。由此可以得出,原告与马X某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且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第一被告马X某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这一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被告濮阳XX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第一被告马X某,其存在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濮阳XX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其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第一被告马X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在被告某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判决结果:

一、判决被告某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

二、判决被告马X某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

三、判决被告濮阳XX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原告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原告自身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


宋湾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濮阳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具有司法资格证A证,律师执业证等,法学理论功底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